峴港對亞洲明珠的監察結論是什麼?

從投資、規劃到土地存在一系列遺留問題

峴港市監察署剛就由亞洲明珠股份公司作為投資方實施的華忠濱海旅遊區項目在開展過程中執行政策、法律的情況作出監察結論。

該項目又名亞洲明珠濱海旅遊區,位於五行山坊,面積17萬平方米。

項目目標是投資建設並經營一個達到國際標準的海濱旅遊區,包括約200間客房的國際標準酒店及相關配套設施;約95棟出售和出租的別墅;約150套出售和出租的高檔公寓……根據首次投資許可證,總投資額為1.376萬億越南盾。

根據進度承諾,項目完工並投入使用的時間為2018年12月30日。

然而,截至監察時,項目仍存在一些遺留問題、困難和障礙,因此尚未開展建設並投入運營。

峴港對亞洲明珠的監察結論是什麼?

監察署指出了存在的遺留問題和不足。關於投資主張和投資方選擇:

峴港市人民委員會交由投資促進中心參謀首次頒發投資許可證不符合規定。

投資促進中心於2007年對投資方能力進行審查、審定並提交市人民委員會首次頒發投資許可證,未確保規定。

亞洲公司在首次獲頒投資許可證時的財務能力不符合規定的資金條件。

截至監察時,項目因多種客觀原因和行政障礙而進度緩慢。

這些不足的發生責任屬於市人民委員會、投資促進中心及相關組織和個人。

關於詳細規劃的審批:

項目在長時間內多次調整詳細規劃,導致需要對每次調整的適宜性以及各機關、單位和投資方的責任進行全面檢查、評估。

主管機關和亞洲公司未正確、充分、及時履行詳細規劃調整過程中產生的財政義務。

至今,在收回土地後,項目詳細規劃批准決定中的用地規模、用地面積、用地結構尚未調整。尤其是項目規劃人口指標的確定障礙尚未解決。

未經拍賣出讓土地

監察署還指出,對已完成徵地拆遷的土地面積進行出讓、出租但未通過土地使用權拍賣,違反了2003年《土地法》;未對用地需求進行審定、未評估土地承租者遵守土地法的情況,不符合規定。

該責任屬於市人民委員會、原自然資源與環境廳。

峴港對亞洲明珠的監察結論是什麼?

2008年作出土地出讓、出租決定時,卻以2006年的時間點確定收取出讓金、授予使用權和每年支付租金的土地價格,不符合規定。

該責任屬於市人民委員會辦公廳主任、原自然資源與環境廳、市稅務局;土地基金髮展中心、項目管理委員會、坊人民委員會及相關個人。

根據監察結論,該項目未通過土地使用權拍賣實施;在出讓土地時適用土地價格未確保規定;詳細規劃基本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和分區規劃。

收回部分項目用地建公園

據《青年報》記錄,上述項目位於峴港沿海黃金地段,但多年過去,目前只有樹木和雜草。

經過多次工作,峴港政府已與投資方達成一致,收回部分項目面積用於建設公共公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