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提議將檢察院偵查權移交公安部
政府提議不再設立最高人民檢察院偵查機關,並將偵查權移交公安部安全偵查機關。
9月2日上午,國會常務委員會就《刑事偵查機關組織法(修訂)》草案提出意見。該法律草案將於下個月提交國會審議通過。
法律草案規定,在不再設立最高人民檢察院偵查機關的情況下,最高人民檢察院偵查機關的職權將移交公安部安全偵查機關。中央軍事檢察院偵查機關的職權將移交國防部安全偵查機關。
政府還提議補充人民公安和人民軍隊所屬偵查機關對其他犯罪的偵查權,由公安部長、國防部長分工,以處理實際案件,確保客觀性。
此前,公安部在解釋該提議時表示,當前偵查機關體系臃腫、重疊。在多個部委設立偵查機關導致體系內多頭管理,不符合“一件事只交給一個機關主持實施”的指導觀點。

審查機關代表、法律與司法委員會主任潘志孝表示,委員會常務建議在法律中直接具體規定人民公安和人民軍隊偵查機關的組織機構,方向是與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的組織機構規定保持統一、同步。
根據現行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偵查機關和中央軍事檢察院的職權之一是偵查侵犯司法活動的犯罪、司法活動中發生的貪汙腐敗和職務犯罪。此處的犯罪人是指偵查機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執行機關所屬幹部、公務員以及有權進行司法活動的人員。在組織方面,最高人民檢察院偵查機關設1名首長和3名副首長、8名處長和16名副處長。
在2025年4月對草案提出意見時,最高人民檢察院建議維持該院現行偵查機關。該院認為,通過司法活動監督職能、參與刑事訴訟各階段以及監督民事、行政、商事案件的解決,檢察系統有條件發現司法活動中發生的犯罪。因此,該院偵查機關在發現、處理這些犯罪以及監督司法領域權力方面具有作用。
山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