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國會常務委員會已就《刑法典》(修訂案)提出說明、吸收和整理意見。
審查罪名目錄與法律特徵
根據政府的報告,關於擴大對犯罪預備行為的刑事責任,大多數代表贊同加強早預防、遠預防的要求,但建議在對犯罪預備階段的行為進行刑事處理時必須極其謹慎。
政府明確指出,刑事責任僅適用於性質、危險程度高的犯罪,並且已有足夠明顯的客觀表現,表明犯罪意志以及直接指向實施犯罪的預備行為。
在吸收國會意見後,起草主持機關已審查草案(第14條)中的罪名目錄、法律特徵和表述技術,以既滿足早預防、遠預防的要求,又符合當前實際情況。
關於這一內容,法律與司法委員會常務委員會贊同將犯罪預備行為的刑事責任範圍縮小至12個罪名(比提交第一次非常國會會議的草案減少1個罪名)。
同時,對於若干複合罪,草案僅規定對預備生產行為追究刑事責任,而不擴大到預備買賣行為……
審查機關建議起草主持機關繼續審查、選擇可從犯罪預備階段處理的罪名,這些罪名的特點是:從預備犯罪到實施犯罪行為的時間發展迅速、即時,對國家安寧、人的生命、健康和安全具有高度危險和威脅……
與此同時,不應對較輕犯罪、具有物質要件的罪名擴大適用,因為在客觀行為尚未實施時,認定這些情形中非常嚴重、特別嚴重犯罪的預備行為難以可行。
根據該法典草案,犯罪預備是為實施本法典規定的某一具體犯罪而尋找、準備工具、手段或創造其他條件。
草案規定,對本法典35個罪名實施上述規定行為(指揮、組織、參與或親自實施)的犯罪預備人,必須承擔刑事責任。
商業法人是承擔刑事責任的主體
關於商業法人的刑事責任,一些意見認為需要嚴格規定法人承擔刑事責任的條件。
同時明確區分法人與個人的責任,在擴大法人對每個罪名的刑事責任範圍時需要審查、權衡。
此外,有意見建議考慮不將商業法人視為犯罪主體,而只確定其為承擔刑事責任的主體。
根據代表意見,政府表示起草主持機關已審查草案中的規定,以明確體現引起法人刑事責任的行為,並嚴格區分法人責任與個人責任。
另一方面,審查擴大法人刑事責任範圍的罪名,確保處理利用法人資格、組織結構和法人資源實施犯罪的情形,從而保護平等、健康的投資經營環境以及正當經營的企業。
關於這一問題,起草主持機關認為,法人雖然是法律主體,但沒有獨立的行為能力,不能自行形成意志並直接實施行為,而必須通過擔任組織、指導、管理角色或直接以法人名義執行工作的個人的活動來實現。
與此同時,草案修改、補充關於商業法人犯罪的規定,以在觀點和認識上統一:不將商業法人視為犯罪主體,而只是承擔刑事責任的主體。
此舉旨在解決現行規定在確定商業法人的行為、商業法人的過錯、對商業法人犯罪分類等方面的不足……
據此,個人是直接實施犯罪行為的主體;當個人的犯罪行為按照《刑法典》規定的條件被歸責於法人時,商業法人是承擔刑事責任的主體。
這種新做法確保與現行《刑法典》中的規定體系保持一致,後者正朝著刑罰個人化的方向邁進。
在得到政府、國會法律與司法委員會贊同後,常設單位已重新修改草案中關於商業法人刑事責任的全部規定,使其符合要求。
常設單位將繼續同有關機關配合,修訂《刑事訴訟法典》的規定,使其與《刑法典》的規定相適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