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9月28日,芹苴市人民法院一審開庭審理並宣判,被告人黎玉才被判處14年有期徒刑,阮成祿13年有期徒刑,黃晉達12年有期徒刑,陳晉利12年有期徒刑,文康9年有期徒刑,罪名均為詐騙侵佔財產(以租用自駕汽車為名實施詐騙)。
同一案件中,法院判處被告人周志義、武忠孝各7年有期徒刑;阮成中4年有期徒刑,罪名均為銷售他人犯罪所得財產。
根據起訴書,才、祿、達、利、康等人共同商議,分頭尋找並租用自駕汽車,隨後將車輛拿去抵押或轉賣給他人,所得款項瓜分使用。
各被告人分工明確,每人負責一個環節。才在社交網絡Facebook上搜索自駕車出租人的信息,然後聯繫租車。
其餘人員則出面簽署租車合同、尋找接受抵押或購買車輛的人,並冒充車主家屬簽署抵押或變賣車輛的合同。
具體而言,2024年5月30日,才在Facebook上的“芹苴自駕車出租協會”群組中看到L.T.T.N.女士發佈的汽車出租信息,於是撥打其電話,商定以每天70萬越盾的價格租車,理由是前往胡志明市辦事。
當天22時,才騎摩托車載祿來到N女士家。祿與N女士簽訂租車合同,租期至2024年5月31日,租金每天70萬越盾,約定還車後付款。
N女士將汽車連同登記證複印件、民事責任保險和車輛檢驗簿交給祿。兩人把摩托車及車輛證件留在N女士處作為擔保。
剛租到車,祿便載才去接利、達,一同前往胡志明市、平陽、西寧尋找可以抵押或購車的人,但未能成功,只好返回芹苴。
祿打電話給N女士,要求延長租期一天,N女士同意延長至2024年6月1日。才聯繫義,請其幫忙尋找抵押或購車人,義表示同意,並要求支付4000萬越盾報酬。
隨後,義找到慶和省的一名買家並同意購車。2024年6月1日中午,各被告人駕車前往胡志明市按約定出售,售價5.5億越盾,先付定金1.3億越盾,待辦完手續、提取檔案後再支付餘款。
實際上,買家僅轉賬1.09億越盾定金,各被告人就已交車。為向車主隱瞞行為並矇蔽職能部門,祿偽造了一份將上述車輛轉租給利的合同。
調查過程中,至2024年6月6日,買家已將車輛交給公安機關,並歸還受害者。
以類似手段,各被告人還詐騙了另外兩名車主,其中一輛車至今仍未追回。不過,一名相關人員因認為自己介紹買家負有一定責任,自願賠償車主5.5億越盾。
各被告人從受害人處侵佔的三輛汽車總價值超過15億越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