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9月28日,多樂省人民法院開庭審理被告胡春閒(39歲,居住在多樂省綏安北鄉)涉嫌殺人罪一案。
根據起訴書,2025年11月30日上午,因家庭矛盾並因吸毒處於幻覺狀態,閒將煤油倒在衣服上,威脅燒房,致使父母和子女驚恐逃離。
隨後,閒叫其親生女兒H.X.U(16歲)進入臥室並鎖上門。
閒收集許多易燃物品堵住出入口,然後點火燒房,意圖迫使U隨其一同死亡。
任憑女兒哭喊哀求,閒仍置之不理,繼續點火燒房。
發現此事後,鄰居們迅速破門、滅火,並將U安全救出。
在職能部門趕到處理時,閒手持刀具、打開煤氣罐閥門負隅頑抗,對抗鄉公安力量。
經勸導後,閒被公安力量制服,帶回辦公場所。
庭審中,檢察員參與訊問,查明被告行為的經過,並分析行為的性質、危險程度以及加重、減輕刑事責任的情節。
根據案卷、材料、證據、公開審訊結果及庭審辯論,審判委員會以殺人罪判處閒13年有期徒刑。
如《青年報》此前於2025年12月報道,多樂省公安廳調查警察機關以“威脅殺人罪”對閒立案起訴,並獲同級人民檢察院批准。
然而在調查過程中,職能部門認定閒有自殺意圖,但因擔心死後無人照顧女兒,遂產生讓U一同死亡的念頭。女孩未死是閒意料之外的。
因此,多樂省公安廳調查警察機關決定變更立案決定,將閒的被告立案罪名改為“殺人罪”。
多樂省人民檢察院隨後批准了該決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