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陳氏妙垂提議,當這一勞動群體從自願參保轉為強制參保時,由司機、平臺企業和國家共同分擔社會保險繳費。

9月29日下午,國會專職代表就《社會保險法》若干條款修改補充法草案提出意見,該草案預計將提交國會10月會議審議。

草案提議逐步擴大強制參加社會保險(社保)的範圍,涵蓋通過數字平臺工作的人員以及不存在勞動關係的工作人員。國會常務委員會將根據政府提議,依據就業和收入的穩定程度及繳費能力,決定參保群體和實施時間。

胡志明市國會代表團副團長陳氏妙垂贊同將這一勞動群體(包括科技平臺司機)納入強制參加社保範圍的方針。不過,她認為不應像自願參保者那樣讓司機獨自承擔全部繳費。平臺企業能夠對運價、抽成比例、派單、評級、獎懲機制及賬戶存續權產生顯著影響,因此應分擔保障勞動者社會福利的責任。

陳氏妙垂提議研究“三方”繳費機制,即由司機、平臺企業和國家共同參與。其中,國家對低收入司機或從自願參保轉為強制參保的初期階段提供支持。平臺企業可代扣屬於司機責任的社保部分,並繳納屬於企業責任的部分。政府還需建立管理機制,應對同一司機在多個平臺工作的情況,以保障與其工作特點和職業風險相適應的權益。

越南提議“三方機制”幫助科技平臺司機繳納社會保險

這位女代表認為,司機通過數字平臺直接提供服務,並受平臺運營企業的分派、調度、評價、評級或算法控制,卻未獲得相應充分的社會福利保障。而新草案僅規定原則,尚未明確數字平臺從業人員的認定標準、企業責任以及社保繳費的依據和方式。

她建議將“收入穩定、經常”的標準替換為可確定、可核查的標準,如平臺上的工作天數或小時數、完成的訂單或交易數量、企業的管理、調度和控制程度。

草案還需補充“數字平臺從業人員”的概念,明確承擔社保繳費責任的主體、其與勞動關係規定的關係,並制定關於就業和收入的量化標準。

需區分勞動者與獨立服務提供者

永隆省國會代表團副團長石福平代表認為,“數字平臺勞動者”概念範圍很廣,每個人對平臺企業的依賴程度也各不相同。因此,確定強制參加社保的範圍不應僅依據合同名稱或工作形式。草案需區分實質存在勞動關係的勞動者與有權自主決定工作方式和時間的獨立服務提供者。

石福平還建議明確平臺企業在收入確認、提供社保繳費數據和配合徵收繳納方面的責任,尤其是在企業直接控制分派、服務價格或服務提供者繼續工作權利的情況下。規定還需考慮一人同時在多個平臺工作、收入不均或僅兼職工作的情況。

他認為,在規定強制社保之前,需具體評估繳費金額、繳費基數、勞動者與平臺企業的責任部分以及可享受的待遇。如果勞動者收入低且不穩定卻要獨自承擔全部繳費,政策可能降低其參保意願。他建議研究靈活繳費機制,支持低收入群體,並避免與已通過其他勞動關係參加強制社保的人重複繳費。

根據現行規定,按合同工作滿一個月及以上者屬於強制參加社保的範圍。年滿15歲且不屬於強制參保範圍者可參加自願社保,繳費額為其自選的繳費基數收入的22%。

目前大多數科技平臺司機與應用程序運營企業簽訂合作協議,被認定為合作伙伴而非員工。因此,他們不屬於該關係下的強制社保範圍,若想參保須自行登記並繳納自願社保。

據胡志明市社保機構引用的數據,全國約有60萬名科技平臺司機,但僅約700人參加自願社保。因此,大多數司機尚未積累足夠的繳費年限以享受養老金和長期社會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