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收回土地的人可原地安置,可選擇多種面積等級的住房、土地,並在制定扶持方案時計入其失去的收入部分。
10月1日下午,農業與環境部副部長鄧玉蝶向國會常務委員會提交《土地法(修訂案)》草案,預計國會將在10月17日開幕的會議上審議。
草案的新內容之一是擴大對被收回土地者的補償、安置選擇。對於住宅用地,有需求的民眾可將被收回面積置換為同一地塊剩餘部分,以原地安置。政府稱,該機制有助於減少民眾居住地和生活的變動,同時有效利用收回後的剩餘土地。
對因實施城市區、農村居民區項目而被收回住宅用地的人,草案也建議優先以在已擴大的被收回土地範圍內原地補償住宅用地或住房。
草案還規定,安置區可安排不同等級和麵積的住房、住宅用地,以符合補償水平和民眾支付能力。該規定旨在提供更多選擇,而不是統一適用一種住房或面積。
收回土地過程中,還必須調查、確定使用土地及土地附著物所得的收入。實施機關在批准補償、扶持、安置方案前,必須徵求並吸收被收回土地者的意見。
政府稱,確定失去的收入部分將幫助地方評估收回土地對民眾生活、生產經營的影響,從而制定適當的扶持政策和恢復生計。

補充國家收回土地的情形
在擴大安置政策的同時,草案建議補充若干國家可因國防、安全及經濟社會發展目的收回土地的情形。
在國防、安全領域,補充情形包括用於建設違章、事故車輛臨時扣留場地的土地;駕駛考試和駕駛證發放中心;服務國防、安全任務的招待所。
為經濟社會發展目的,草案補充了為執行越南作為締約方的國際條約而收回土地;建設公務住房、租賃住房、政策住房;創新、創業支持設施;自然保護、堤壩及堤壩保護走廊工程等情形。
還補充了一些經濟發展項目,包括服務海港、航空港、內河港且用地規模超過50公頃的物流中心,以及農、林、水產品生產加工項目。
政府稱,補充這些情形旨在涵蓋基礎設施、經濟發展、城鄉整治、社會保障及重新組織發展空間的需求,同時確保國家僅在確有必要且出於國家、公共利益時才收回土地的原則。
經濟與財政委員會建議明確界定屬於國家因國家、公共利益收回土地的項目標準。審查機關認為,需要量化項目規模和所帶來利益的標準,以體現必要性、緊迫性和服務共同利益。
該機關還建議政府繼續審查、評估各收回土地情形的影響,限制僅為拍賣以給國家創造收入而收回民眾住宅用地。
對荒廢項目土地遞增收費
草案還補充了處理未使用土地或延遲投入使用土地項目的機制。
據此,連續超過24個月未使用的農業用地,已受到行政處罰但在處罰決定所載期限內仍未投入使用的,屬於國家收回土地的情形。
對用於實施投資項目但不使用或延遲使用的土地,投資者必須按土地未使用或延遲使用的時間每年繳納遞增款項。若超過60個月仍未投入使用,國家將收回。因不可抗力受影響的時間不計入上述節點。
政府稱,該規定旨在使囤地但不投入使用所承擔的成本高於投機可能獲得的利益。
土地轉讓合同公證的兩套方案
政府就土地使用人行使權利合同的公證、認證提交了兩套方案。
第一套方案直接在《土地法》中規定,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以及土地使用權連同土地附著物轉讓合同必須經過公證或認證。
第二套方案不在法律中具體列明每種合同,而是授權政府規定土地使用人行使權利的哪些合同必須公證、認證。
政府表示,第一套方案旨在與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公證法若干條款修改補充法》保持一致,該法要求強制公證必須在法律中規定。第二套方案使政府在確定各階段須公證、認證的合同類型方面具有主動性。
現行《土地法》規定,以土地使用權和土地附著物進行轉讓、贈與、抵押、出資的合同必須經過公證或認證。
在8月國會會議上,一些代表認為,如果修訂後的《土地法》不明確規定這一問題,適用過程中可能產生不同理解。土地通常價值巨大並涉及多方主體權益,因此公證、認證規定需要保障法律安全,限制欺詐、無效交易和糾紛。
山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