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收回土地的人可原地安置,可选择多种面积等级的住房、土地,并在制定扶持方案时计入其失去的收入部分。
10月1日下午,农业与环境部副部长邓玉蝶向国会常务委员会提交《土地法(修订案)》草案,预计国会将在10月17日开幕的会议上审议。
草案的新内容之一是扩大对被收回土地者的补偿、安置选择。对于住宅用地,有需求的民众可将被收回面积置换为同一地块剩余部分,以原地安置。政府称,该机制有助于减少民众居住地和生活的变动,同时有效利用收回后的剩余土地。
对因实施城市区、农村居民区项目而被收回住宅用地的人,草案也建议优先以在已扩大的被收回土地范围内原地补偿住宅用地或住房。
草案还规定,安置区可安排不同等级和面积的住房、住宅用地,以符合补偿水平和民众支付能力。该规定旨在提供更多选择,而不是统一适用一种住房或面积。
收回土地过程中,还必须调查、确定使用土地及土地附着物所得的收入。实施机关在批准补偿、扶持、安置方案前,必须征求并吸收被收回土地者的意见。
政府称,确定失去的收入部分将帮助地方评估收回土地对民众生活、生产经营的影响,从而制定适当的扶持政策和恢复生计。

补充国家收回土地的情形
在扩大安置政策的同时,草案建议补充若干国家可因国防、安全及经济社会发展目的收回土地的情形。
在国防、安全领域,补充情形包括用于建设违章、事故车辆临时扣留场地的土地;驾驶考试和驾驶证发放中心;服务国防、安全任务的招待所。
为经济社会发展目的,草案补充了为执行越南作为缔约方的国际条约而收回土地;建设公务住房、租赁住房、政策住房;创新、创业支持设施;自然保护、堤坝及堤坝保护走廊工程等情形。
还补充了一些经济发展项目,包括服务海港、航空港、内河港且用地规模超过50公顷的物流中心,以及农、林、水产品生产加工项目。
政府称,补充这些情形旨在涵盖基础设施、经济发展、城乡整治、社会保障及重新组织发展空间的需求,同时确保国家仅在确有必要且出于国家、公共利益时才收回土地的原则。
经济与财政委员会建议明确界定属于国家因国家、公共利益收回土地的项目标准。审查机关认为,需要量化项目规模和所带来利益的标准,以体现必要性、紧迫性和服务共同利益。
该机关还建议政府继续审查、评估各收回土地情形的影响,限制仅为拍卖以给国家创造收入而收回民众住宅用地。
对荒废项目土地递增收费
草案还补充了处理未使用土地或延迟投入使用土地项目的机制。
据此,连续超过24个月未使用的农业用地,已受到行政处罚但在处罚决定所载期限内仍未投入使用的,属于国家收回土地的情形。
对用于实施投资项目但不使用或延迟使用的土地,投资者必须按土地未使用或延迟使用的时间每年缴纳递增款项。若超过60个月仍未投入使用,国家将收回。因不可抗力受影响的时间不计入上述节点。
政府称,该规定旨在使囤地但不投入使用所承担的成本高于投机可能获得的利益。
土地转让合同公证的两套方案
政府就土地使用人行使权利合同的公证、认证提交了两套方案。
第一套方案直接在《土地法》中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以及土地使用权连同土地附着物转让合同必须经过公证或认证。
第二套方案不在法律中具体列明每种合同,而是授权政府规定土地使用人行使权利的哪些合同必须公证、认证。
政府表示,第一套方案旨在与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公证法若干条款修改补充法》保持一致,该法要求强制公证必须在法律中规定。第二套方案使政府在确定各阶段须公证、认证的合同类型方面具有主动性。
现行《土地法》规定,以土地使用权和土地附着物进行转让、赠与、抵押、出资的合同必须经过公证或认证。
在8月国会会议上,一些代表认为,如果修订后的《土地法》不明确规定这一问题,适用过程中可能产生不同理解。土地通常价值巨大并涉及多方主体权益,因此公证、认证规定需要保障法律安全,限制欺诈、无效交易和纠纷。
山河
(编译:张悦 ;审校:Fang;来源:越南中文社yuen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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