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提議,在緊急且國會無法召開會議的情況下,可頒佈法令以調整由其提交的法律規定,以便立即解決新出現的問題。
10月2日下午,國會常務委員會就《法律規範性文件法》草案提出意見。該法案預計將在10月17日開幕的會議上提交國會徵求意見。
根據草案,在兩種情況下,政府可頒佈法令以調整其提交的法律規定:出現緊急、迫切問題而國會無法召開會議;或需要調整技術性內容以立即解決新出現的問題。
對於非政府提交的法律,草案允許國會常務委員會頒佈條例以調整規定。調整必須向最近一次國會會議報告。
政府認為,該機制有助於在國會無法召開會議時及時處理緊急、迫切問題,同時完善特殊情況下的文件制定和頒佈程序。

在審查草案時,法律與司法委員會常務機構認為這是一項新政策,但案卷尚未明確其理論基礎、實踐依據及適用範圍的影響。
據審查機構稱,決定何時可以使用該機制的一些概念,如“緊急”“迫切”“國會無法召開會議”和“技術性內容”,尚無具體的認定標準和條件。草案也未將該機制與處理緊急、迫切問題的其它特殊機制明確區分。
該提議還與“法律規範性文件只能由頒佈該文件的機關予以修改、補充”的原則不一致。按此原則,修改、補充法律屬於國會職權。
審查機構要求明確將調整的效力期限限制在不超過一年的依據,以及若國會不同意所調整內容時的處理辦法。將免責規定僅與該機制掛鉤的理由也需要解釋。
法律與司法委員會常務機構建議,在將一項目前規定於單獨文件中的特別程序變為可在法律中經常適用的程序之前,應進行細緻評估。新機制需要有明確的限制和控制工具,並符合通常的立法程序及現有的特殊機制。

審查機構指出,許多實際困難和障礙已通過按通常程序梳理、修改法律得到解決。當前的主張只是提出研究允許頒佈調整法律規定的文件的機制,並不意味著必須立即將該機制納入法律。
如果確實需要補充,審查機構建議交由國會常務委員會根據政府、有權限的機關或個人的提議,審議並決定對法律規定進行調整。理由是國會常務委員會是國會的常設機構,在國會閉會期間履行部分職責。
此前,2025年6月,國會通過了關於處理因法律規定造成的困難、障礙的機制的決議。在法律、決議尚未修改、補充期間,政府可頒佈規範性法律決議以調整其提交的法律、決議中的若干規定,隨後向最近一次國會常務委員會、國會會議報告。
若調整其它機關提交的法律、決議中的規定,政府在頒佈前必須徵求提交機關及黨的有權限機關的意見。對於尚無法律規定、對經濟、社會、國防、安全、外交有重大影響的內容,同樣需要徵求意見。
政府決議必須明確失效時間,最遲為2027年3月1日,同時具體列明擬修改的文件、條款,以確保統一、同步。
山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