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允許辦理手續者拒絕不符合規定或尚未公開的要求;機關在拒絕辦理或要求補充材料時必須以書面形式說明理由。

該規定載於關於行政手續監管的第385/2026/NĐ-CP號法令,自10月10日起生效。

個人、組織可拒絕辦理違反法律規定或與主管部門已公佈、公開內容不符的行政手續。他們也可拒絕手續中沒有或尚未公開的要求。

辦理機關必須指導、解釋並及時提供準確、完整的信息;不得自行增設手續、檔案或材料。在辦理期限內拒絕辦理或要求補充材料時,機關必須以書面形式明確說明理由。公務員、公職人員必須一次性清楚告知需補充的內容並作出完整指導。

越南民眾可拒絕不合規的行政手續

辦理手續者有權監督辦理過程;反映、建議公務員、公職人員的不合理或違規行為;對行政決定或行政行為提出申訴、控告、提起訴訟。他們可以直接辦理手續,也可以授權給合法代表。辦理結果以電子形式提供;如個人、組織要求或法律規定,機關應返還紙質版本。

個人、組織必須充分執行行政手續規定,對材料的合法性、準確性負責,並提供充分的相關信息。他們不得妨礙手續辦理,不得賄賂或欺騙國家機關、有權限人員。

民眾可在國家公共服務門戶查詢手續名稱、步驟及辦理方式、需提交材料的組成部分和數量、辦理期限、處理機關和適用對象。根據具體手續,信息還包括申請表模板、條件、結果、費用和規費,以便申請人在被要求補充材料時核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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