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汽車堵門、家人急需急救,能否自行把車拖走?

從一輛汽車停在別人家門口、影響出入說起,矛盾可能升級為刑事案件。

典型案件是,65歲的梅氏碧雲(Mai Thị Bích Vân)在河內用鑰匙刮花了杜碧玉(Đỗ Bích Ngọc)的奔馳車,隨後被河內第四區域人民法院以故意損壞財物罪判處6個月有期徒刑、緩期執行。

法院認定,停車給被告家庭造成出入困難是引發此事的部分原因。然而,這並不意味著民眾可以隨意損壞他人財物。

那麼,汽車停在民宅門口在什麼情況下會被視為違法?如果車輛擋住通道,甚至家中有人需要急救,房主可以處理到什麼程度才不至於觸犯法律?

沒有禁停標誌,司機就有權把車停在別人家門口嗎?

在與《青年報》交流時,碩士、律師阮德盛(Nguyễn Đức Thịnh)認為,目前一種不完整的理解是:哪裡沒有禁停標誌,司機就可以隨意停車、泊車。

據這位律師介紹,法律並不當然禁止在民宅門前停放汽車。房屋前的路面仍屬於公共交通空間,住在那裡的居民無權把停車位置據為己有。

不過,這也不意味著司機可以隨意使用車道而不顧及他人的通行。

“房主對門前路段不享有所有權,但司機也沒有權利在使用公共道路時置對他人的實際影響於不顧。”阮德盛律師說。

胡志明市律師團的黃霞(Hoàng Hà)律師分析稱,法律規定停車、泊車必須遵守關於位置、停放方式的要求,確保不阻礙或危及參與交通的人員和車輛。

越南:汽車堵門、家人急需急救,能否自行把車拖走?

值得注意的是,法律規定不得在機關、組織門口以及門口兩側5米範圍內(這些地方設有車輛出入通道)停車、泊車。但對於所有獨棟民宅門口,並沒有完全相同的絕對禁止規定。

黃霞律師認為,不能僅憑車輛停在門口就斷定司機違法。需要結合實際情況、標誌標線、停車方式以及對交通參與者和車輛的影響程度綜合判斷。

如果車輛實際造成阻礙、不安全,或位於法律禁止停車、泊車的位置,那麼即使當地沒有禁停標誌,也可能受到處理。

相反,如果汽車依規停放,未阻礙交通,只是讓房主感到不便,則尚不足以認定司機違法。

阮德盛律師也提醒,判斷應基於具體情形,而不能當然認為所有停在民宅門口的汽車都違規,或所有沒有禁停標誌的情形都允許停車。

從處事角度出發,兩位律師都認為,司機不應只關心自己是否會被處罰。

有些位置並非絕對禁止停車,但如果司機把車停在幾乎堵住民宅出入口的地方後離開數小時,又不留下聯繫方式,很容易引發矛盾。

黃霞律師表示,在民宅附近停車時,司機應主動留出出入通道,留下電話號碼,並在被要求挪車時及時到場。

家中有人需要急救時,交警可以挪車,費用由車主承擔

自從奔馳車被刮花一事之後,不少讀者提出更棘手的情形:陌生汽車堵住門口數小時,找不到司機,而家中有人急需送醫急救。

房主能否自行推車、僱人拖車或用其它辦法清出出入通道?

阮德盛律師認為,在一般情況下,民眾應避免擅自處置他人財物。

首先,房主應用照片、視頻、車牌號記錄現狀,設法聯繫司機,如發現違法跡象則報警。

即使汽車違規停放或造成阻礙,房主也無權擅自刮花、打砸、放氣、鎖輪或僱拖車把車輛拖走。

如果擅自移動導致汽車損壞,行為人可能要賠償,甚至在有足夠犯罪構成要件時承擔刑事責任。

越南:汽車堵門、家人急需急救,能否自行把車拖走?

民眾應優先撥打急救電話,設法把病人送到醫院,並聯系職能部門。

“車可能停錯了,但處理這個錯誤仍必須依法進行。”阮德盛律師強調。

據律師們介紹,法律已有機制處理車輛違規停放、阻礙交通但駕駛人不在現場或不服從挪車要求的情況。

具體而言,《道路交通安全秩序法》第69條規定,在法律規定的某些情形下,交警可以將違規停放的車輛移離造成阻礙、擁堵或有事故風險的位置。

阮德盛律師表示,遇到疑似違規停車、阻礙出入通道的汽車時,民眾可以向坊公安或負責該區域的交警力量反映。

需要提供的信息包括車牌號、車輛位置、現場照片以及對通行的影響程度。

接到反映後,職能部門將核查實際情況,對照規定認定違法行為,並在職權範圍內採取措施處理。

兩位律師認為,值得關注的困難不僅在於是否有處罰規定,還在於能否迅速處理居民區內出現的情形。

一輛車可能恰好在家庭需要送病人就醫、上班或處理緊急事務時擋住出入口。而民眾可能不知道該聯繫哪個部門、要等多久處理、車輛是否會被移走。

阮德盛律師建議,需要建立統一的反映渠道,讓民眾提交照片、位置、車牌號,幫助職能部門快速核實、聯繫司機並在確有違法時予以處理。

黃霞律師持相同觀點,認為應改善在確有必要情況下的受理、力量調度和救援車輛調配能力。

據律師們介紹,一個合法、便捷且及時的處理機制,能幫助民眾在被汽車阻礙時有解決辦法,而不是讓憤怒積壓,最終導致自行處理而違法。

從河內奔馳車被刮花一事,阮德盛律師認為,教訓對雙方都有:司機不能援引使用公共道路的權利而置他人的不便於不顧;而房主即便有理由憤怒,也不能拿停車人的錯誤當作自己違法行為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