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據報道,10月15日上午,越南永隆省第四區域人民法院以“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定”罪判處被告阮文寶忠(34歲,住永隆省三義鄉)有期徒刑2年6個月。
除上述刑期外,審判委員會還判處被告忠向受害者家屬賠償2.46億越盾。
忠是造成14歲女學生阮玉寶珍死亡的卡車司機。
過錯完全在於司機忠
審判委員會認定,過錯完全在於被告阮文寶忠,導致女學生阮玉寶珍死亡。被告的行為完全構成“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定”罪,依據《刑法》第260條第1款a項。
審判委員會認為,被告忠已取得駕駛證,明知交通參與的各項規定,卻未予遵守,導致致人死亡的事故,因此必須予以嚴厲懲罰。
據審判委員會,被告寶忠沒有加重刑事責任的情節。減輕情節包括家屬已自願繳納1.5億越盾以彌補後果,被告品行良好,無前科、無劣跡。
然而,審判委員會不接受適用有關認知能力受限和如實供述的減輕情節,因為被告尚未完整供述,未表現出明顯的悔改之意。
關於民事責任,審判委員會判令被告忠的法定代理人即其父母,向阮氏賢(女學生寶珍的母親、受害者的法定代理人)賠償超過2.46億越盾,包括喪葬費用和精神損失。
審判委員會還決定,保險公司有責任直接向受害者家屬代表賠償1.5億越盾。
審判委員會認可了忠的若干減輕情節,如家屬已繳納款項以彌補後果、被告品行良好、無前科無劣跡且系初犯。然而,法院認為忠未就事故完整供述,也未表現出悔罪態度。
女學生家屬將提起上訴
審判委員會還駁回了退回案卷補充偵查的請求,該請求旨在查明忠是否救助了受害者以及事故發生時據稱與其同車的人員,因缺乏審查依據。
阮玉寶珍的親生母親阮氏賢的家屬代表認為,家屬對法院剛對被告忠宣佈的刑罰確實感到非常震驚和痛心。
家屬的痛苦是雪上加霜,因為失去了兩位親人,而法院所宣判的判決實在是不符其人、不符其罪,無法彌補所遭受的損失,也無法安撫逝者的亡靈。
“然而,我們尊重訴訟程序,因此在本次庭審結束後,家屬將與律師坐下來準備向上級法院提起上訴的手續。我們將堅持到底,為我的女兒和丈夫討回真正的公道。”
我們家屬並未強加一個具體的賠償金額,而是請求審判委員會在法律規定、案件性質以及實際發生的損害的基礎上予以審議。
家屬最關心的是,案件的解決必須確保客觀、公平、符合其人其罪、符合法律規定,確保足夠的威懾和預防犯罪作用”,寶珍家屬代表傾訴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