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述90歲老婦為胡氏仙,現住慶和省南金蘭鄉美清村。她投訴稱,自己位於金蘭灣沿岸養蝦池區域的8,938.9平方米土地被決定收回,其中超過5,436平方米被認定為收回土地但不予補償。
開墾土地33年多前由縣裡決定分配
胡氏仙於2026年2月初向南金蘭鄉人民委員會提交投訴書,反映上述土地被收回卻未依法受理解決。
此後,她又向有關機關和省級領導遞交建議書,但至今仍無結果。
關於土地來源,根據胡氏仙提供的材料,33年多前,她夫婦開墾了這塊土地,並獲金蘭縣人民委員會1993年6月2日作出決定,“分配鹽鹼地、潮灘地用於水產養殖和製鹽”。
分配給武停(胡氏仙的丈夫)夫婦的土地面積為17,485平方米,位於錦盛東鄉美清田區的潮灘,並附有具體示意圖。
在使用土地過程中,胡氏仙夫婦將一部分給了子女,剩餘8,938.9平方米繼續按金蘭縣人民委員會決定中的分配用途養蝦、養殖水產品。
2025年6月27日,金蘭市人民委員會頒佈決定,“批准金蘭灣沿岸都市區項目(錦立鄉、錦盛東鄉1區)第19期補償、支持與安置方案”。其中包含收回胡氏仙的土地。
在金蘭市人民委員會決定批准上述方案之前,2025年5月26日,錦盛東鄉人民委員會出具關於收回地塊的確認書,用於國家收回胡氏仙土地時的補償、支持與安置工作,其中寫明“實際使用面積8,938.9平方米為水產養殖用地”,且無爭議。
其中大部分面積(5,530.7平方米)由胡氏仙夫婦在1995至1996年前開墾。其餘408.2平方米則是向武佐河一側擴建蝦塘,“已不再保持原狀”。
上述確認書還稱,自2020年起,胡氏仙的養蝦池土地因暴雨洪水災害導致蝦塘潰堤。此後,家中改造並重新使用超過3,502平方米;其餘5,028.9平方米“因家庭經濟困難,且每年都有暴雨洪水,家中未能改造恢復”。
天災導致養蝦池潰堤,鄉里據此說明收回土地不予補償的理由
錦盛東鄉併入、合併為南金蘭鄉後,新鄉人民委員會重新發布收回土地通知以實施上述項目,但仍沿用原金蘭市人民委員會2025年6月27日第2124號決定批准的補償方案。
在投訴書提交後未獲鄉里解決,胡氏仙繼續向慶和省省委、省人民委員會遞交投訴書,隨後2026年6月18日南金蘭鄉人民委員會發出文件“向各位先生、女士通報”。
具體為:“根據地籍測量諮詢股份公司建立的被收回地塊技術檔案,該地塊為第09號地圖第54號地塊,總面積8,938.9平方米,對應錦盛東鄉VN2000地籍圖第37號地圖第03號地塊的一部分。”
但南金蘭鄉人民委員會認為:“對於已潰堤但在建立檔案時未恢復的水產養殖池塘,沒有足夠依據考慮補償。因此,上述5,028.9平方米麵積不符合2024年《土地法》第96條規定的補償條件。”
根據胡氏仙的投訴書,實際上,蝦塘潰堤尚未恢復期間雖不能養蝦,但她仍在養牡蠣。而在“清查時”,養殖的牡蠣已收穫,因此池塘空置。
此後,她讓人對剩餘潰堤池塘面積(5,028.9平方米)重新築堤並養蝦;金蘭土地發展基金中心副主任於2025年5月26日進行核實,確認池塘已重新築堤。
胡氏仙認為,當民眾養蝦池因天災、洪水發生滑坡、潰堤時,她未獲得恢復支持;而她重新築堤恢復後,南金蘭鄉人民委員會仍以上述滑坡理由收回土地,對她合法開墾並養蝦33年多的超過5,436平方米土地(包括被認為“擴建、侵佔”的408.2平方米)不予補償,是不合理的。
鄉里記錄在案並將核查、報告請示省裡指導意見
10月15日,南金蘭鄉人民委員會主席何世恩主持與投訴人胡氏仙及其授權協助投訴人的對話會,涉及上述收回養蝦池土地一事(此時距胡氏仙首次提交投訴書已超過8個月)。
根據對話紀要,針對對金蘭市人民委員會2025年6月27日頒佈的補償、支持方案批准決定的投訴,何世恩結論:交由經濟處牽頭,會同有關機關、單位核查與武停和胡氏仙夫婦補償、支持、安置有關的全部檔案、材料及相關內容。
同時對照現行法律規定和有管轄權的人民委員會已批准的方案。在此基礎上,向鄉人民委員會參謀提出依法處理方向,保障公民的合法權益。
在上述對話會上,金蘭地區土地發展基金中心代表也再次確認,2025年年中檢查組核查胡氏仙土地現狀時,“池塘堤壩已恢復”。
鄉主席結論:“鄉人民委員會記錄關於因天災潰堤池塘的核實內容,並以書面報告呈送慶和省人民委員會請示指導。”交由經濟處檢查、核查胡氏仙的投訴書內容及新提供的材料,以評估其充分性及是否與本處報告相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