阮清毅表示,黨的新規定改變了思維,從“允許”轉向“鼓勵、創造條件”讓黨員合法致富。
10月16日上午,在貫徹落實越共十四屆四中全會決議的會議上,中央政策與戰略部部長阮清毅作了關於黨員參與投資、經營活動的規定的專題報告。
阮清毅表示,過去20年,從事私營經濟的黨員數量增加了5倍多,從2006年的3.5萬多人增至2026年的18.7萬人。對黨員從事私營經濟的認識發生了積極轉變;黨員隊伍、由黨員擔任主人並參與管理的企業家隊伍在生產、經營、創造就業、履行對國家義務和社會保障方面作出了許多貢獻。
然而,全黨有超過560萬黨員,黨員參與私營經濟發展的程度仍未達到預期。從事私營經濟的黨員比例僅佔3.31%。截至2025年底,身為私營企業主的黨員僅佔全黨黨員總數的約0.15%。
根本原因在於舊規定主要針對公共部門以外的黨員參與私營經濟。許多針對黨員從事私營經濟的規定還不夠明確,未能根據法律地位、職務、工作崗位充分界定權利、限制和責任。
因此,四中全會一致同意頒佈關於黨員參與投資、經營活動的第224號規定,取代第15號規定。據此,中央要求創新思維,從“允許”轉向“鼓勵、創造條件”讓黨員合法、正當致富,為國家作出貢獻,擴大黨員在公共部門的參與。該規定還從主要“可為/不可為”的思維轉向“可為——有條件、有控制地為——不可為”,並與控制利益衝突相結合。
關於一般原則,黨員參與投資經營活動必須遵守法律;模範履行對國家、社會、環境、勞動者、消費者的義務和責任;保持商業道德。他說:“黨委、黨組織不得在本規定和書記處指導所規定的條件、程序之外,額外設置條件、程序限制黨員合法的投資經營權利。”

根據決議,公共部門的黨員不得違規使用國家財產、信息、數據、人力資源、研究成果為自己、相關人員或利益集團的投資經營活動服務;不得投資經營自己直接決定、管理的經濟組織或領域;不得影響所擔任的職責和任務。
黨員的投資經營權利按6類規定
根據決議,公共部門以外的黨員可根據第224號規定參與所有投資、經營活動。但他們不得處理存在未受控制的利益衝突或對履行所分配的公共任務產生負面影響的工作。
對於幹部、公務員,規定允許無需申請批准即可從事專業活動、開發資產創造收入以及不包括成立經濟組織、掌握支配權、管理或運營的投資經營活動。
不屬於政治局、書記處管理且不在容易產生利益衝突的高風險崗位工作的幹部、公務員,權利得到擴大。他們可以成立經濟組織或進行支配性投資,但必須獲得批准。屬於政治局、書記處管理的幹部以及在高壓崗位、領域工作的幹部、公務員,不得成立經濟組織、持有支配性股份、管理或運營。
公職人員無需申請批准即可從事專業活動、開發資產創造收入以及不包括成立經濟組織、掌握支配權、管理或運營的投資經營活動。不在高風險崗位、領域工作的公職人員可以成立經濟組織或進行支配性投資,但不得管理、運營。不擔任管理職務的公職人員可以暫時離開工作崗位,以成立經濟組織、進行支配性投資、管理或運營經濟組織。
正在人民軍、人民公安工作和服務的黨員,無需申請批准即可從事專業活動、開發資產創造收入以及不包括成立經濟組織、掌握支配權、管理或運營的投資經營活動。

作為國有企業管理者或國有資本代表人的黨員,可以從事專業活動、開發資產創造收入以及不包括成立經濟組織、掌握支配權、管理或運營的投資經營活動。他們可以依法購買、接受、持有由其管理或代表國有資本的企業中的股份、出資額,並行使股東、成員權利。對個人資本行使權利必須與管理、代表國有資本的責任分開,並確保控制利益衝突。
不再擔任職務、停止工作或退休的黨員,可以像公共部門以外的黨員一樣參與投資、經營活動,但法律規定的與所負責領域、工作相關的受限活動除外,範圍和期限依法確定。不再擔任職務但繼續在公共部門工作的人,按新分配的職務、崗位行使權利、義務和責任,同時遵守與所負責領域、工作相關的限制。
中央政策與戰略部部長認為,第224號規定體現了對黨員參與投資、經營管理的思維和方式的創新。該規定鼓勵黨員發揮能力、合法投資經營、正當致富併為社會作出貢獻;同時要求主動控制利益衝突,嚴格執行模範責任。
山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