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2025年7月1日至2028年底,國家公證處必須轉為私營或解散

2025年第104號法令指導執行2024年公證法,自7月1日起生效,明確了全國範圍內國家公證處的轉型路線。

目前全國約有1300個公證執業組織,包括公證處(國家公證,是司法廳下屬的公共事業單位)和公證辦公室(私營)。

其中,僅胡志明市就有7個公證處和110個公證辦公室。

根據公證法的規定,如果地方已經發展出滿足個人和組織公證需求的公證辦公室,則各省司法廳制定將公證處轉為公證辦公室的方案,提交省級人民委員會審議決定。

如果沒有能力將公證處轉為公證辦公室,司法廳制定解散方案,提交人民委員會審議決定。

因此,轉型或解散的規定僅適用於公證處。而公證辦公室則不受上述規定的調整。並且,民眾執行合同和交易的公證需求仍將得到保障。

根據公證處的財務自主程度,各地完成公證處轉型或解散的路線如下:

在2026年12月31日之前:完成對能夠自給全部經常性支出和投資支出的公證處的轉型或解散。

在2027年12月31日之前:完成對能夠自給全部經常性支出的公證處的轉型或解散。

在2028年12月31日之前:完成對剩餘公證處的轉型或解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