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政府副總理阮文勝簽署第390/2026/NĐ-CP號法令,修訂第24/2012/NĐ-CP號黃金經營活動管理法令。該法令自2026年10月16日起生效,其中規定當日黃金買賣交易金額達到500萬越南盾及以上時,客戶須通過轉賬、掃碼、銀行卡等非現金支付方式進行結算。這一門檻較此前第232/2025/NĐ-CP號法令規定的2000萬越南盾明顯下調。

除支付方式調整外,新法令還修改了黃金原料進出口許可條件。已登記黃金首飾、工藝品生產加工活動並與境外簽訂加工合同的企業,可經越南國家銀行審議獲發黃金原料進口許可證,用於履行合同並出口加工產品,前提是進口需求與已籤合同相符。對於外資企業,國家銀行將依據其生產能力、加工或出口合同執行情況以及上一年度出口報告(如有),按年審議發放黃金原料進口許可證。企業須依法在越南設立,並登記黃金首飾、工藝品生產加工活動,且進口需求與合同相符。

法令同時規定,粉末、溶液、焊料、金鹽、線材、管材等黃金原料及半成品首飾的進出口,按企業登記證、海關法和相關專門法律規定執行;用於生產電子元件、電子設備、醫療設備及醫療器械的黃金亦適用相同規定。法令還廢除了黃金首飾、工藝品生產加工和買賣活動的全部規定,並補充相關部門職責:國家銀行負責檢查黃金條生產、經營及進出口活動,科技部負責制定並公佈黃金首飾、工藝品和黃金條的國家標準,並檢查、管理流通中黃金的質量和計量。

對於過渡安排,法令明確,2026年10月16日前已發放的黃金進出口許可證、黃金原料臨時進口用於再出口產品的許可及進出口配額,繼續有效至期滿。此前由國家銀行頒發的黃金首飾、工藝品生產資格證,不再作為組織和個人從事該生產活動的條件;10月16日後的新發、修改、補充和延期按本法令執行。對於已提交但尚未處理的新發或補充申請,國家銀行將停止處理並通知提交組織和個人,已繳納的費用按相關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