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高速公路服務區合同糾紛進入上訴階段。泰山E&C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已提出上訴,認為法院未全面、客觀評估案件情節與證據,法律適用亦不適當。該案原告為越南高速公路投資開發總公司(VEC),被告為泰山E&C,周城燃油商貿服務有限責任公司作為相關權利義務方參加訴訟。

糾紛源於2015年VEC與泰山E&C簽署的合同,雙方約定投資建設、管理並經營胡志明市—隆城—油椰高速沿線的服務區。VEC指泰山E&C違反多項約定,包括施工進度滯後、未獲VEC批准即實施部分項目、未報告經營成果,以及擅自與第三方周城公司合作投資兩座加油站而未徵求VEC意見。2022年,VEC提起訴訟,請求法院撤銷雙方合同,並要求泰山E&C停止在Km41+100服務區的一切活動,將場地及附屬工程移交VEC。

泰山E&C反對VEC的訴訟請求並提出反訴,要求賠償損失,同時請求獲得優先談判權以繼續經營開發服務區。周城公司則提出獨立請求,要求泰山E&C支付服務區及加油站建設改造投資費用。胡志明市區域一審法院全部支持VEC的訴訟請求,判決撤銷合同,並由VEC向泰山E&C返還337億越盾,對應合同撤銷後VEC接收的土地附著財產及工程剩餘價值。

對泰山E&C的反訴,法院終止審理兩項內容:要求VEC賠償已投資財產及設施498億越盾,以及要求確認繼續經營開發服務區的優先談判權;對因合同提前終止造成預計利益損失676億越盾的賠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對周城公司的獨立請求,法院部分支持,判令泰山E&C支付Km41+100服務區47號和48號站土地附著財產及工程剩餘價值178億越盾。

一審判決後,泰山E&C提出上訴。周城公司亦就部分判決提出上訴,認為法院未充分考慮財產價值及相關損失;該公司稱這些財產仍可使用,若須拆除搬遷將產生更多費用和損失。案件材料還提到,在4月30日和5月1日假期期間,胡志明市—隆城—油椰高速長時間擁堵,而兩座加油站已停止售油超過三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