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政府向國會提交《刑事偵查機關組織法》修訂草案,提出不再設立最高人民檢察院偵查機關,將其偵查權限移交公安部安全偵查機關;軍事檢察院中央偵查機關的權限則移交國防部安全偵查機關。公安部長梁三光10月17日下午代表政府向國會作說明時介紹了上述安排。
草案共8章52條,比2015年現行法律減少21條:刪除1章(第四章)和24條,新增2條,保留5條,修改補充48條。除調整偵查機關設置外,草案還規定由公安部長、國防部長分別規定人民公安和人民軍隊偵查機關的組織機構,並補充兩部門偵查機關按部長分工對其它犯罪行使偵查權,以處理實際案件、保障客觀性。
草案同時調整海關、林檢、漁檢等被賦予部分偵查活動任務的機關名稱,使其與新機構設置相符,並將這些機關的權限收縮為僅保留立案和7天內開展部分偵查活動的權力。草案還修改補充鄉級公安在接收機關、組織、個人提供的信息後分類處理、識別犯罪舉報和犯罪消息的責任與期限,並完善偵查員等級標準及偵查機關首長向副首長、鄉級公安正副負責人授權分工的機制。
國會法律與司法委員會主任潘志孝在審查中表示,委員會贊同全面修訂該法的必要性,認為草案符合黨的主張,確保合憲、合法並基本與法律體系保持一致。就人民公安和人民軍隊偵查機關的組織,委員會建議在草案中直接具體規定其組織機構,以符合國會常委會第277號結論、政治局第66號決議以及國會組織法的規定,並與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的組織規定相協調。
草案還補充在刑事偵查組織和活動中應用科學、技術、創新和數字化轉型的原則及相關規定。按計劃,草案將提交本次國會會議徵求意見並表決通過,自2027年3月1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