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部正在審查替代政府第29/2023號法令的草案,該法令規定了精簡編制。
草案由內政部制定。值得注意的是,與第29號法令相比,草案已有多處修改和補充,以確保其適用性。
其中,關於精簡編制政策的實施對象,現行第29號法令規定,在考慮精簡編制時,連續兩年中有一年被評為完成任務,另一年未完成任務但無法安排其他適合工作的公務員。
而在新法令草案中,內政部提議改為在考慮精簡編制的前一年或實施年度被評為未完成任務。
起草機構解釋,這是為了確保與即將頒佈的2024年公務員法案的規定相符。該法案規定,對於一年內未完成任務的公務員,將解決其離職問題。
同樣,第29號法令規定,在考慮精簡編制時,連續兩年中每年因病休假天數達到或超過社會保險法第26條第1款規定的最多病假天數,且有社會保險機構確認按照現行法律規定支付病假津貼的公務員。
內政部提議將這一內容改為在考慮精簡編制的前一年或實施年度,因病休假天數達到或超過300天,且有社會保險機構確認按照現行法律規定支付病假津貼的公務員。
這是為了符合實際情況,即在一年內因病休假天數較多(超過300天)的公務員屬於必須精簡編制的對象。
新法令草案還取消了在考慮精簡編制時,正在受到紀律處分但未達到被免職或被迫離職程度的公務員,以及自願實施精簡編制並經直接管理機關、組織、單位同意的個人。
解釋取消的原因是,根據法律規定,受到紀律處分的人將被評為未完成任務。因此,這些對象屬於上述精簡編制的對象。
另一個內容是草案還修改和補充了關於確定工資以計算精簡編制津貼的方式。
根據第29號法令,確定平均月工資以計算精簡編制津貼的方式是基於政府近20年來實施的規定。
而在制定關於政策、制度對公務員、工作人員和武裝力量的第178/2024號法令時,內政部已提議,用於計算享受政策、制度的月工資是公務員、工作人員離職前的月工資。
因此,為了確保本法令的精簡編制政策與第178號法令(根據第67/2025號法令修改和補充)的總體相關性,草案提議,公務員、工作人員的月工資用於計算精簡編制津貼的是當前享受的月工資。
在此基礎上,提議規定計算平均月工資的方法,並將“平均工資”替換為“當前享受的工資”在整個草案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