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一名入職僅一個多月的女工在定期體檢中發現懷孕,公司要求她“自願”遞交辭職申請,理由是若讓她繼續工作,日後辦理生育保險待遇時可能被社會保險機構檢查。該女工詢問,若不同意自願辭職,公司能否將她解僱,以及被解僱後能否獲得賠償。
越南《勞動法》第137條規定,用人單位不得以結婚、懷孕、休產假或撫養12個月以下子女為由,辭退或單方面終止女工的勞動合同。女工懷孕期間,只有在用人單位為個人且該個人死亡、被法院宣告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失蹤或已死亡,或用人單位為非個人主體而終止運營、被營業登記主管機構通知無法定代表人或獲授權履行法定代表人權利義務之人等情形下,才可被辭退。
若勞動合同在女工懷孕或撫養12個月以下子女期間到期,該女工享有優先簽訂新勞動合同的權利。
根據第283/2026/NĐ-CP號法令第26條第2款,用人單位以結婚、懷孕、休產假或撫養12個月以下子女為由辭退勞動者或單方面終止勞動合同的,對個人用人單位罰款1000萬至2000萬越南盾;對組織類用人單位(單位、企業等)罰款金額加倍,即2000萬至4000萬越南盾。個體工商戶、家庭戶實施上述行為的,按個人標準處罰。
除行政處罰外,用人單位還必須採取補救措施,即接收勞動者返回工作崗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