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公安部10月17日下午向國會提交《刑事偵查機關組織法》修訂草案,其中提出不再設立最高人民檢察院偵查機關,並將其偵查權限移交公安部安全偵查機關;軍隊系統的相關權限則移交國防部安全偵查機關。公安部長梁三光大將在當天的國會會議上作上述說明。

據梁三光介紹,草案共8章52條,比2015年現行法律減少21條,重點修改偵查機關的設置與職權規定,並授權公安部長、國防部長分別規定人民公安和人民軍隊偵查機關的組織機構。草案的立法依據包括黨政機關精簡、不設縣級行政單位等安排。

國會法律與司法委員會主任潘志孝在審查報告中提出,人民公安和人民軍隊偵查機關的組織機構應直接在法律中作出具體規定,以符合國會常委會2026年9月28日第277號結論、政治局第66號決議以及《國會組織法》第5條第2款,並與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的組織規定保持統一。

同場會議還審議了《刑法》修訂草案。梁三光表示,起草機關已吸收意見,對免除刑事責任情形、暫緩追訴、商業法人刑事責任範圍、新增罪名等作出修改補充,並調整環境、網絡安全、知識產權等領域罪名的構成要件。潘志孝稱,常委會基本認可草案內容,但建議繼續落實“不將經濟、行政、民事關係刑事化”等方針。

關於草案擬取消部分罪名死刑,潘志孝表示常委會贊同繼續縮小死刑適用範圍,但具體取消哪些罪名需慎重權衡。部分意見提出,對非法買賣毒品罪(第251條)、強姦16歲以下未成年人罪(第142條)應審慎考慮取消死刑,以免削弱威懾和預防效果;也有意見支持按草案對6個罪名取消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