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稅務局近日發佈稅務領域行政手續辦理規則,對公務員在接收、指導和辦理納稅人檔案過程中的行為提出八項具體要求。規則明確禁止公務員在納稅人陳述問題時打斷對方,不得為維護個人觀點而爭辯,也不得敷衍作答或在未說明理由的情況下將納稅人轉往其他部門。
八項規則依次為“得體溝通”“一次指導到位”“有數據主動調取”“靈活但不隨意”“符合條件不等到期”“有阻礙須報告、超權限須上報、屬權限須處理”“辦到底”以及“透明、廉潔、嚴控、嚴處”。在溝通方面,公務員須主動問候、使用恰當稱謂,保持尊重、冷靜,並在答覆前完整聽取問題;用語應清晰易懂,非必要場合減少專業術語。
規則要求公務員從一開始就給出正確指導,幫助納稅人確定正確手續、理解要求並掌握辦理方式,儘量減少因指導不完整、不清晰或不一致導致民眾補交、修改檔案或多次聯繫。在要求補充檔案前,公務員須先核查檔案、數據和相關信息,並說明需要做什麼、為何要做、如何操作以及下一步是什麼。規則同時不允許公務員要求規定之外的證件、信息或條件,也不允許因未核查、未充分指導而多次要求修改補充檔案。
對於稅務機關已掌握且獲准調取的數據,公務員須主動用於辦理手續,不得要求納稅人重複提供,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數據不一致時,稅務機關須核查原因,區分納稅人錯誤與數據、系統或流程錯誤。問題不屬權限範圍時,公務員須指明主管機關、部門或人員,並在可能範圍內指導下一步。
規則還要求公務員在檔案符合條件且法律允許時立即處理,不得等到臨近辦理期限,也不得以檔案仍在期限內為由為遲辦辯解,或等納稅人提醒後才處理。出現阻礙時,公務員須主動查明原因、向有權限者報告或呈報,並提出處理方案;將檔案轉交其他部門不意味著責任終止,須跟蹤、配合直至工作辦結、納稅人獲得明確結果。規則嚴禁刁難、製造困難、故意拖延辦理時間、提出無依據要求,以及暗示、索取或收受規定之外的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