芹苴市公安局近日就一種以婚姻介紹為幌子的人口販運手法發出警示。警方在調查本地案件後指出,這類案件存在一套共同套路:販運者瞄準經濟困難的家庭,通過熟人關係接近,而負責勸說、引誘的人往往正是受害者的親屬或鄰居,他們瞭解受害者家庭的生活狀況和經濟條件。

警方表示,其中一種較隱蔽的手法是刻意隱瞞交給受害者家屬的錢款性質。出面介紹的人不會向家屬透露其與境外一方達成的金錢約定,只把交給家屬的款項說成是同意子女結婚的“資助款”。對於尚未充分認識人口販運手段的人來說,這筆錢可能被當作幫助,甚至被視為家庭擺脫困境的機會。

越南—Châu & Partners律師事務所律師黃金明珠(Hoàng Kim Minh Châu)分析,利用“資助款”名義和跨境婚姻,實質上是借婚姻介紹的外殼掩蓋違法行為。她指出,人口販運犯罪日益精細,會利用“彩禮”“感謝金”或“家庭資助”等名目的付款,但法律上名稱不能掩蓋犯罪本質。

根據2015年《刑法》(2017年修訂補充)第150條和第151條,人口販運罪的客觀行為包括招募、運輸、接收或移交他人等環節,且須以獲取金錢、財物或其他物質利益,或為性剝削、強迫勞動、摘取器官等目的實施。黃金明珠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02/2019/NQ-HĐTP號決議第1條第1款指出,為獲取金錢、財物或其他物質利益而移交、接收他人,無論以何種名義隱瞞約定,均被視為人口販運行為。

黃金明珠還表示,合法涉外婚姻與人口販運的界限在於是否自願組建家庭,還是以牟利、剝削為目的。她提到2014年《婚姻與家庭法》規定婚姻須基於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虛假結婚以及利用結婚買賣人口、剝削勞動力。她認為,一旦婚姻變成一方收錢並移交對女性人身控制、剝奪其自由的手段,最初的同意(若因受騙而作出)即完全無效。

胡志明市法律大學民法系講師阮芳恩(Nguyễn Phương Ân)從社會角度表示,公眾容易責怪當事人輕信,但社會應給予更公平的視角,因為受害者是需要保護的人。她認為,民眾需要可靠的信息渠道來核實涉外婚姻,瞭解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人是誰、來歷不明的款項從何而來;同時,為農村婦女創造本地生計、提供職業培訓和就業,是保護她們免受甜言蜜語誘惑的根本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