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據2025年第104號法令指導公證法,到2028年,所有公證執業機構都將轉為私營,不再有國家機關的組織。因此,公證將是第一個在長期半私營半國家運營後完全社會化的公共服務。
人民、服務單位和國家都受益
在私營機構被允許成立公證執業機構之前(2007年公證法於2007年7月1日生效),胡志明市有7個隸屬於司法局的公證處。
全市公證和認證案件數量過大,因此7個公證處根據行政區域負責這些工作,總是處於超負荷狀態,前來辦理服務的人民必須走很遠的路,等待數小時才能完成公證和認證文件。有許多關於公證處工作人員態度不夠友好、親切的反映…
當公證法生效時,私營公證執業機構誕生,取消了國家公證處的行政區域規定,人民有更多選擇進行公證的地方,比以前“一站式”服務更多。副本認證服務也被分配到各鄉、坊人民委員會分擔。
在國家公證處等待的人民逐漸減少,並在公證執業機構之間形成了關於服務時間和態度的競爭。經過近20年的社會化,現在無論是私營還是國家的公證執業機構都已成為提供服務的單位:專業、競爭和熱心。
現在第104號法令設定了到2028年底的路線圖,國家公證處必須轉為私營或解散,完成20年公證、認證服務社會化的過程。
過去幾年,已經有一些公共服務如車輛檢驗、駕駛培訓等被社會化。與公證一樣,私營部門參與提供公共服務有時在服務過程中會有“這樣那樣的事情”。然而,大多數服務越來越專業、獨立,人民不再需要等待。
對於某些服務,人民有權選擇交易地點快速便捷,為人民提供便利,併為服務提供單位的商業活動帶來利潤。這些服務已經為國家分擔了大量工作,幫助精簡編制,簡化龐大的機構。
何時社會化房屋、土地登記?
從公證服務來看,人民和企業非常希望許多行政公共服務能夠社會化,創造競爭環境以提高服務質量,人民有更多選擇。其中可以考慮房屋、土地登記服務。
目前,土地登記辦公室是自然資源與環境局下屬的事業單位,地方分支機構的辦公室負責該地區的房屋、土地登記。與近20年前的公證類似:人民只有“一站式”服務:從最簡單的房屋、土地登記手續,如無變動的過戶,到最複雜的手續,如首次辦理房屋、土地文件。
辦理房屋、土地登記手續的文件多次被退回,指導不明確,要求提供文件中沒有的多種文件,以及延誤預約的情況…與以前相比已經減少,但仍然很多。
規定要求企業最遲在交付房屋後55天內為客戶辦理紅皮書,對延遲、違反規定的企業有制裁。但是,為人民辦理土地手續延遲,處理手續不按時…的房屋、土地登記辦公室很少受到制裁。
長期以來,許多意見希望權威機構取消房屋、土地登記手續中的“行政區域”,創造競爭(即使只是在內部事業單位之間)和為人民提供便利。但許多省市仍然認為沒有足夠的數據來取消房屋、土地登記中的行政區域。
公證服務也曾因為缺乏數據而保持行政區域,但經過近20年的社會化,公證已經建立了共享數據庫,現在運作非常嚴格和高效。與此同時,國家已經建設多年的土地數據庫至今仍未開發為人民服務,即使付費。
現在是時候考慮、研究在提供房屋、土地登記服務中的社會化,以創造競爭,為人民提供更好的服務。首先可以從取消簡單登記服務如變更所有者、房屋、土地使用者,更換因損壞而無變動的紅皮書、舊紅皮書的行政區域開始試點。
當土地登記辦公室分支機構有數據開發經驗時,再擴展到其他登記手續,然後觸及私營部門參與房屋、土地登記服務的理想模型。
律師TRƯƠNG THANH ĐỨC(ANVI律師事務所主任):
90%的公共服務可以轉交給私營部門承擔

現在我們才將國家公證處轉為私營公證辦公室是晚了。這兩種組織的活動本質是相同的。
這體現了推動公共服務社會化的主張,國家不需要做社會、市場、私營部門可以做的事情,有些情況下做得更好。
我認為有高達90%的公共服務可以部分或完全轉交給私營部門承擔,國家只保留監督、後檢查服務的角色。
例如,以前由國家管理的信用支付中心,現在我們已經讓越南國家支付股份公司(Napas)負責。
或者在解決人民的土地手續方面,國家完全可以移交大部分手續給私營部門執行。頒發紅皮書、粉皮書仍然由國家機構執行,但測量、土地估價、土地使用規劃制定…可以交給私營部門完成。解決土地、房地產買賣糾紛以前只能由法院解決,現在可以通過越南國際仲裁中心(VIAC)解決。
除了公共服務外,基礎設施投資活動近年來已經逐漸轉交給私營部門承擔。例如,以前橋梁、道路、港口投資主要由國家或國有企業承擔,現在許多基礎設施工程、運輸服務都由私營部門負責,不少企業做得很好。
TS NGUYỄN MINH THẢO(中央政策與戰略研究院-政策與戰略委員會):
國家機關不要“包攬”工作

大多數與商品、服務合規性評估相關的手續,公共部門正在承擔的,可以轉交給私營部門執行。
對商品、服務標準、規範的檢查初步已經轉交給一些私營單位執行,但私營部門參與的條件過於苛刻。
因此,應該創造條件讓私營實驗室參與評估、檢查各類商品是否符合規定。
各管理機構需要將一些公共服務的社會化視為必然趨勢,國家機關不應該“包攬”工作、“包攬”私營部門可以做的權力。同時,必須為更多外部私營單位參與創造條件,以更好地為人民服務。
現在頒發執業證書、駕駛執照給人民,而不是讓各部委、地方管理機構執行,也可以考慮交給符合條件的組織、有能力執行的單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