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部正在審查政府關於組織省級人民委員會、中央直轄市人民委員會和鄉級、街道、省級特別行政區人民委員會所屬專業機構的草案。
草案由內務部制定,並將取代政府的第45/2025號法令。
值得注意的是,草案具體規定了鄉級人民委員會所屬專業機構的組織。
為了適應按照兩級模式組織地方政府的方向,草案規定科室為鄉級人民委員會所屬的專業機構;根據法律規定,執行諮詢職能,幫助鄉級人民委員會管理地方行業和領域。
鄉級人民委員會所屬科室在組織、工作崗位、公務員編制、公務員職級結構和鄉級人民委員會的工作方面受到指導和管理,同時受到省級人民委員會所屬專業機構在專業業務方面的指導、檢查和指導。
關於鄉級人民委員會所屬專業科室,根據一些行政單位安排和兩級地方政府組織的任務方向,草案規定了鄉級專業科室的安排和完善。
包括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委員會辦公室、經濟科(對於鄉、特別區)或經濟、基礎設施和城市科(對於街道和富國特別區);文化-社會科。
根據人口規模、自然面積、經濟社會發展條件和農村、城市、海島各類行政單位的特定因素,鄉級人民委員會可以組織專業機構或安排專業公務員職位,根據規定為鄉級人民委員會在鄉級領域的行業和領域提供諮詢和幫助。
關於為鄉級專業科室或鄉級公務員根據工作崗位安排的公務員編制數量,根據內務部的提案,將按照政府的規定執行。
分級給省級地方政府決定鄉級行政單位公務員編制數量,在上級分配的編制總數內,根據地方特點和條件。
關於鄉級人民委員會所屬科室的數量框架,草案規定有3個專業科室及相當;同時有規定標準讓地方政府決定是否增設1個專業科室。
因此,分級給鄉級人民委員會規定各專業科室及相當的具體職能。
增設1個專業科室的標準是鄉、街道、特別區的人口規模超過6萬人。
以人口規模作為增設1個專業科室的標準,源於鄉級任務集中在解決手續和滿足居民基本需求上。特別地,富國特別區組織不超過5個科室。
對於鄉級人民委員會所屬的公共行政服務中心,按照政府的規定執行。
提案還明確指出,如果應用這一標準,有390/3,321個鄉級單位人口超過6萬人(相當於11.7%),包括134/2,621個鄉(相當於5.1%);254/687個街道(相當於37%)和2/13個特別區(相當於15.4%)。
草案規定每個科室安排1名專職領導、管理公務員。如果鄉級人民委員會副主席兼任科室主任,則科室可以安排1名副主任。
鄉級人民委員會所屬專業科室的負責人(科室主任)由鄉級人民委員會主席任命,對鄉級人民委員會、鄉級人民委員會主席和法律規定負責,執行科室的職能、任務和權限。
鄉級人民委員會所屬專業科室負責人的副手(副主任)是幫助科室主任指導某些工作方面並對分配的任務對科室主任負責的人。
科室主任不在時,副主任可以受科室主任委託管理科室的活動。
科室主任、副主任的任命、再任命、延長任職時間、辭職、免職、調動、輪換、獎勵、紀律處分、制度和政策的執行,由鄉級人民委員會主席根據法律規定決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