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市人民議會決議草案規定,根據《城市發展法》第16條第2款和第4款,對胡志明市範圍內的工程、生產經營場所採取要求停止提供服務——切斷水電的措施,以提高國家對規劃、建設、管理和城市發展的管理效力和效率。
違反建設、環境、消防規定時切斷水電
決議草案包括10條,明確規定對工程、生產經營場所採取要求停止提供水電服務措施的依據、適用權限以及執行順序和手續。
據此,對已被主管部門或有權限人員以書面要求終止違法行為、要求停止施工,但違法個人、組織拒不執行的工程,採取切斷水電措施。
包括違反規劃的建築工程;無建設許可證或建設錯誤的工程;獲免建設許可證但未按設計施工的工程;在侵佔土地上建設的工程;未經消防審批/審核或不符合消防設計的工程;不保障消防安全的舞廳、卡拉OK服務經營場所;在環境保護領域違法的生產經營場所、建築工程。
切斷水電措施也適用於不保障消防安全的舞廳、卡拉OK服務經營場所;在環境保護領域違法的生產經營場所、建築工程;屬於必須拆除情形,已有主管部門暫停活動或補救措施決定、搬遷決定,但違法組織、個人拒不執行;已經過動員、說服但仍不實施搬遷的工程。

鄉級人民委員會主席擁有切斷水電的全權
決議草案規定,鄉級人民委員會主席對其管理轄區內工程採取停止提供水電服務措施擁有全面權限。
草案規定,市人民委員會主席在必要時有權決定對工程、生產經營場所採取、暫停或終止採取要求停止提供水電服務措施。
對不執行主管部門或有權限人員關於停止違法行為的書面要求的違法工程切斷水電的程序,從製作行政違法筆錄、要求停止施工、克服後果開始。
接著檢查並製作筆錄,記錄其拒不執行情況。最後提交有權限人員作出切斷水電決定。
對於已有主管部門關於暫停活動或補救措施決定的工程、場所,則製作行政違法筆錄,要求停止施工、克服後果,然後直接提交有權限人員作出切斷水電決定。
值得注意的是,草案規定,若鄉級人民委員會主席對違法的工程、生產經營場所拖延或不予審議、頒佈切斷水電決定,執行公務的有權限人員可建議其所在機構負責人報告並提交市人民委員會審議、頒佈切斷水電決定。
如何為已被切斷水電的違法工程恢復水電?
若違法者已補充建設、設計、消防許可證,或已執行拆除、整改、終止環境違法行為的要求,則建議執行公務人員到場記錄。
收到建議後2個工作日內,執行公務人員須製作檢查、記錄筆錄。
在接下來的1個工作日內,執行公務人員須附卷宗向鄉級人民委員會主席報告,以終止切斷水電。
自收到卷宗起1個工作日內,鄉人民委員會主席須作出終止切斷水電決定,並將決定轉交水電服務供應單位,以便在接下來的1日內恢復供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