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當取消建築許可證時,國家機關只需在竣工驗收階段進行後檢查,作為有效的“關卡”以確保建築秩序。
根據現行規定,通過一個建築工程的監督檢查過程,如果職能部門發現建築工程無證或違規(建設超出許可內容),則處理如下:
– 正在施工的工程被職能部門發現無證或違規建設,必須強制停止施工。
– 在不符合規劃的土地上違規建設的工程,必須處罰並強制房主完成手續,向職能部門申請許可證(如果尚未有許可證)或申請調整許可證以適應(如果建設違規)。
在獲得許可證或調整許可證後,房主才能根據頒發的許可證繼續建設。
– 違規工程在職能部門發現違規時已經建設完成,則必須處罰並強制拆除。
與《青年報》交流時,AGL法律諮詢公司的法律顧問Nguyễn Hải Long認為,對照現行規定,沒有“罰款讓存在”的違規處理形式。
因此,在取消建築許可證的情況下,職能部門也只需等待建築工程完成後進行竣工驗收檢查。這一階段被視為建築工程的後檢查。
如果建築工程不符合註冊信息的標準,職能部門可以要求房主修復,糾正未正確建設的面積。
“如果房主修復,糾正房屋面積以符合框架,職能部門組織確認,允許竣工驗收以頒發房地產證書。如果房屋故意違規建設不符合標準框架,增加樓層,甚至不保證居住安全,威脅鄰近工程安全,必須立即拆除。
同意Hải Long先生的意見,胡志明市律師協會的律師Bùi Quốc Tuấn也提出了增加公民在行使建設和義務時的責任的解決方案。
具體來說,根據Tuấn律師的說法,當取消建設許可證申請時,國家機關需要根據規劃、規定提供具體框架(高度、寬度、深度、後退、道路邊界、陽臺伸出等)的建設指導,以便公民有“標準”可以比較,建設正確。
此外,當取消許可證同時嚴格執行後檢查竣工驗收,嚴肅處理違規行為時,公民自然會對他們建設的房屋、工程負責。
“那時公民必須自己瞭解規劃、規定,以制定適合的建房計劃。他們將必須主動,幾乎肯定會求助於具有專業設計、施工功能的單位,以確保他們的工程被正確建設,不被職能部門挑剔錯誤,修復什麼…
此外,根據Tuấn律師的說法,增加自主性,增加公民在建設中的責任的方針在即將安排、精簡機構的條件下也非常合適。
具體來說,根據Tuấn律師的說法,根據胡志明市建築秩序協調管理規定,建築檢查是負責跟蹤、檢查、發現、阻止和處理已獲得建築許可證的建築違規工程的隊伍。
而在安排中,作為專業檢查的建築檢查隊伍將不再存在。區級人民委員會全面管理當地的建築工作(特別是)也無法有足夠的人員在工程施工時經常進行監督、檢查。
“這樣,就讓房主自己註冊,自己建設,建設完成後,職能部門在最後階段進行檢查、處理,既有效又節省機構的時間、人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