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如《青年在線》所報道,6月3日,平定省公安廳交警部門領導發現兩名在歸仁市的男子“代繳”交通違規罰款,代替實際的違規者。
必須辛苦去繳罰款才知道害怕不再違規!
平定省公安廳交警部門領導已經宣傳、提醒,建議上述兩名男子放棄為他人代繳交通違規罰款的意圖,因為這種行為違反了公安部關於處理交通違規行為的第73/2024/TT-BCA號通知,並且無法繞過職能部門的監控系統。
許多讀者認為繳罰款是一種威懾形式,司機應該親自去繳罰款。
讀者陳松寫道:“繳罰款是為了威懾違規者,如果讓別人代繳,還有什麼威懾作用。建議嚴肅處理這種行為。”
同樣觀點,讀者段和寫道:“看到辛苦去繳罰款才知道害怕不再違規。繳罰款太容易了,違規者有錢還怕什麼?”
類似地,讀者馮黎建議應該處罰“代繳”者以威懾。
此外,一些讀者建議職能部門應簡化在線繳罰款的手續。
根據讀者平的說法,“就按照車主來罰款,分數扣完車就停在車庫,如果是非現場罰款就應該在線進行。”
非現場罰款如何授權?
有讀者疑問,車主、駕駛員違規是否必須親自完成所有通過監控系統記錄的交通違規行為的處罰手續(通常稱為非現場罰款)?
律師阮氏心(胡志明市律師協會)表示,根據現行《行政處罰處理法》及其實施指導文件,公安部門的非現場罰款程序有四個主要步驟:記錄、作出處罰決定、組織收取罰款、更新處理結果並結案。
因此,“繳交通違規罰款”只是一種簡化的說法,而不是完整的非現場罰款程序。
需要注意的是,行政處罰記錄必須由記錄人和違規者(或違規組織的代表)簽名。
如果違規者或違規組織代表拒絕簽名,記錄人必須在記錄中明確註明原因。記錄完成後必須交給違規個人或組織一份。
在非現場罰款中,車主、組織、與違規有關的個人是公安部門必須聯繫、工作的對象。
具體來說,在發現違規之日起10天內,公安部門必須確定車輛、車主的信息,同時必須以書面形式通知車主到有權限的公安部門解決違規行為。
有了這個通知,車主有義務與職能部門合作,確定實際駕駛車輛進行違規行為的人,以便公安部門對駕駛員進行處罰。
如果車主是個人,不配合職能部門,不證明或不解釋自己不是實際駕駛車輛進行違規行為的人,那麼車主必須接受處罰。
同樣,如果車主是組織,如果不配合職能部門,不解釋以確定實際駕駛車輛進行違規行為的人(除非車輛被非法佔有、使用),也必須接受處罰。
當車主、組織、駕駛員違規者到公安部門解決違規行為時,公安部門將按照規定記錄交通違規行為,然後作出處罰決定。
這個處罰決定將直接交給被處罰人(或被處罰人的法定代表、授權人),或通過郵政服務以保障形式發送,並通知被處罰的個人或組織。
關於繳罰款,公安部第73/2024號通知第23條允許違規者選擇直接繳入國家財政賬戶,或間接通過公共服務門戶或通過公共郵政服務。
如果通過公共服務門戶,公安部門將處罰信息上傳到公共服務門戶;公共服務門戶自動通知違規者通過違規者在記錄行政處罰時提供給公安部門的電話號碼查詢處罰決定信息;車輛登記。
接下來,違規者通過公共服務門戶,使用已通知的處罰決定編號或違規記錄編號查詢處罰決定信息;繳罰款(轉賬到國家財政賬戶),登記領取被暫扣、被吊銷的證件通過公共郵政服務等。
總之,被非現場罰款的人(如上述的駕駛員違規者或車主)必須直接簽名(或按指紋)在違規記錄上。
之後,他們可以授權他人代表自己到公安部門解決違規行為(如領取處罰決定、繳罰款等)。
授權文件可以是授權書,由縣級人民政府證明授權人的簽名(在無報酬授權、代繳、代領文件的情況下),或經過公證的授權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