乂安省人民委員會已頒佈第47/2026/QĐ-UBND號決定,規定全省土地行政手續的辦理順序、程序、申請材料組成及辦理時限,自2026年8月15日起生效。該決定涉及已發土地證被收回後,註銷原證並重新核發土地使用權及地上附著物所有權證書等事項。
這一地方規定的出臺,源於中央層面手續依據的調整。此前第151/2025/NĐ-CP號議定附錄第五部分第十五章C節第1目所列的收回、註銷及補發程序,已被第49/2026/NĐ-CP號議定第16條第3款e項e1點廢止。有乂安省居民就此詢問,現行應依何種順序辦理。
越南農業與環境部在答覆中說明,第49/2026/NĐ-CP號議定第14條、第15條要求省級人民委員會最遲在2026年7月1日前規定土地領域的行政手續順序和程序,並確保精簡手續。乂安省據此頒佈上述決定,農業與環境部建議當事人研究相關規定,執行中如遇困難可聯繫乂安省有權機關獲得指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