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志明市人民法院近日對一起發生在孫德勝大學宿舍區前的持刀襲擊案作出一審判決,以殺人罪判處被告謝黎黃可明(24歲,西寧省人)15年有期徒刑。法院認定其行為對社會具有特別危險性、帶有流氓性質,侵害他人生命與健康,須嚴肅處理;同時將被告如實供述、已賠償損失以及受害人請求從輕等情節納入量刑考量。

案卷顯示,被告與受害人L.A.(20歲)自2019年起交往。2025年年中,L.A.中斷與被告的聯繫並前往胡志明市求學。被告多次發信息希望複合未果,遂產生殺害前女友後自殺的念頭。2025年5月12日晚,他步行至孫德勝大學宿舍區前,坐在石凳上觀察周圍,看到L.A.外出倒垃圾後上前,對方認出他後立即逃跑呼救。

被告追上前,持刀多次刺向L.A.。聽到呼救聲的阮清S.趕來制止,也被被告連續刺傷。作案後,被告跳河企圖自殺,因水淺自行上岸,隨後被抓獲。鑑定結論顯示,L.A.的傷情程度為75%,阮清S.為17%。

9月初的庭審中,被告承認犯罪事實並請求合議庭從輕處罰。L.A.確認被告家屬已支付逾6000萬越南盾住院費並賠償2億越南盾,她不再提出其他要求,並請求法院對被告從輕處罰。阮清S.也確認獲付逾4760萬越南盾住院費和1.2億越南盾賠償,同樣不再提出其他要求。辯護律師以被告如實供述、悔罪、曾完成兵役義務並已賠償損失為由,建議適用從輕情節。

合議庭認為,受害人的意見不改變犯罪行為的嚴重性質,但綜合被告如實供述、已賠償損失及獲受害人請求從輕等情節,最終以殺人罪判處其15年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