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衛生部副部長阮氏蓮香(Nguyễn Thị Liên Hương)已簽署決定,頒佈2026年至2035年階段鄉級衛生國家標準,適用於全國各鄉、坊及特區。該標準共設10項標準、48項具體指標,評估對象為整個鄉的衛生工作,而非僅限鄉級衛生站。

10項標準涵蓋鄉級衛生工作的指導與調度、衛生人力、鄉級衛生站基礎設施、設備藥品及其他防疫手段、診療與康復及傳統醫學、母嬰照護、人口發展與社會救助、健康傳播教育以及信息技術應用。衛生部表示,這套標準旨在為各地區居民獲得和使用醫療服務提供基本要求,各地可結合地理、經濟社會條件和疾病模式具體化或補充,調整內容須報送衛生部彙總。

在具體指標中,第5項標準下的第19項指標規定,自2027年起,若鄉內每年至少一次獲得定期體檢或免費篩查的居民比例低於80%,該鄉在評估期內即不達標。該指標滿分1.5分,達到100%得1.5分,達到90%至100%得1分。這一內容屬於基層衛生預防、早期發現和管理非傳染性疾病及精神障礙工作的評估範圍。

同一指標還對疑似非傳染性疾病和精神障礙患者獲得檢查、診斷、治療和按專業指引管理的比例分檔計分:高於90%得1.5分,80%至90%得1分,70%至80%得0.5分。對於在鄉級衛生站管理治療的高血壓和糖尿病患者,該指標另按定期腎功能評估比例計分,100%得1.5分,90%至100%得1分,80%至90%得0.5分。

根據第1項標準下的第2項指標,衛生工作須納入鄉黨委決議或鄉年度經濟社會發展計劃,其中一項基本指標即為居民每年至少一次定期體檢或免費篩查的比例。評估每年進行一次,獲認達標鄉的稱號有效期為3年;此後年份若不達標,須撤銷已承認的稱號。

獲認達標須同時滿足三項條件:總分達到80%以上;每項標準得分不低於該項標準分值的50%;不存在“否決”情形,即指導說明中規定不達標即整體不達標的各項標準、規範和要求均須達到。對於按月、季、半年、年定期統計報告的指標,評估時採用最近一個報告期的數據,例如2026年中期評估時採用2025年年度報告數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