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義省公安廳10月18日通報,省公安廳刑事警察調查機關已於10月16日向多名嫌疑人送達起訴決定。被起訴者包括居住於巴榮鄉的黎文敏(1995年生)、黎氏清緣(1990年生)、範維雄(2010年生),居住於巴洞鄉的鄧阮國慶(2010年生),以及居住於巴營鄉的範文惠(2008年生)、範文掌(2010年生),上述六人被以“故意傷害”和“非法使用軍用武器”兩項罪名起訴。
同案中,居住於巴德鄉的範文深(1998年生)被以“非法使用軍用武器”罪名起訴。警方材料顯示,範文深本人即為這起鬥毆中的受傷者,調查同時釐清了他自身的違法行為。
根據案卷,2026年8月19日約20時,範文深與黎文敏因飲酒後言語挑釁相約見面解決矛盾。黎文敏準備了兩把刀,並邀約黎氏清緣、範維雄、鄧阮國慶和範文惠一同前往,對範文深實施傷害。
到達約定地點後,黎氏清緣和黎文敏即用啤酒瓶和刀連續攻擊範文深身體多處,範維雄、鄧阮國慶和範文惠隨後也用刀、頭盔、啤酒瓶及拳腳持續毆打。直到範文深多處受傷、大量流血,這夥人才停止使用危險兇器,轉為徒手毆打、喊叫和辱罵,職能力量到場後他們才離開。
調查還認定,在對方到達之前,範文深已準備一把砍刀,意圖反擊黎文敏。當黎氏清緣用啤酒瓶攻擊時,範文深舉刀抵抗,但被黎文敏搶先揮刀砍中,未能還擊,逃跑時絆倒,砍刀脫手。
依據廣義省公安廳刑事技術科的鑑定結論,範文深所用砍刀屬於第75號通知附件五“高殺傷力刀具目錄”所列刀具。警方據此認定其行為已構成《刑法》第304條第1款規定的“非法使用軍用武器”罪。
廣義省警方在通報中提醒民眾提高守法意識、剋制處理矛盾,不得非法儲存和使用高殺傷力兇器,並表示對侵犯社會安全秩序的行為將依法調查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