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內市正就一項決議草案徵求意見,擬為7個鐵路項目建立特別機制,以縮短投資準備時間、加快實施進度。草案適用於2個國家鐵路項目和5個城市鐵路項目,其中包括經過河內市轄區的南北鐵路改造段和東部環線鐵路,以及1號、2號、8號、10號和14號城市鐵路線。
根據草案,城市鐵路項目和部分由國家政府交由河內市作為主管機關的國家鐵路項目,可採用指定戰略承包商的機制。戰略承包商須為國內潛在承包商,承諾參與河內市重點鐵路項目,並由河內市黨委執行委員會指定簽約。被選定的承包商無需經過招標法規定的資質、經驗、技術和財務評估,業主可對交鑰匙、EPC、EC和EP等標包適用簡化指定招標程序,前提是承包商滿足合法資格要求。
作為交換,戰略承包商須承諾保障工程進度和質量,全程參與合同履行,不得放棄或單方面終止已簽署的義務。合同價值方面,草案要求地方鐵路項目(含TOD模式項目)承包商降價至少15%,國家鐵路項目及國家鐵路TOD項目降價至少10%。承包商還須承諾放棄就決議規定範圍內的事項通過國內外仲裁或法院起訴、申訴越南國家或國家機關的權利。
為縮短項目準備時間,草案擬允許河內市人民委員會和業主在項目執行任務、投資主張或預可行性研究報告獲批前,與戰略承包商簽署原則性合同,簽約後承包商可先行開展部分約定工作。對於地方鐵路項目和TOD項目,草案還提出規劃、開工建設和投資決定程序可並行辦理,項目可編制、審批和決定投資而無需辦理投資主張決定手續,業主與承包商須在開工之日起12個月內完善開工條件。
草案還涉及FEED設計應用、受控試驗、徵地補償和資金安排。戰略承包商可組織編制、審查、審定和批准FEED後的實施設計,並對設計文件的準確性、質量和安全負責;在項目獲批前,可對部分項目的勘察、設計和施工同步進行受控試驗,費用和風險由承包商承擔,若結果符合獲批項目要求,費用可計入總投資。徵地補償方面,河內市提議對重點鐵路項目國家收回土地時的補償地價最高可達規定水平的兩倍,鄉級人民委員會可擔任補償、支持、安置和技術設施遷移等獨立子項目的業主。資金方面,草案擬動員中央預算、地方預算、貸款、地方政府債券和其他合法資金,重點項目可在多箇中期公共投資計劃期安排資金,不受結轉資金限制,並允許預支下一年度地方預算,額度不超過當年基本建設投資預算的5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