峴港市大祿鄉一名經營啤酒和飲料批發的個體經營戶,因未按規定申報納稅,被公安機關以逃稅罪立案起訴。據峴港市公安局通報,該經營戶在約一年時間內產生超過129億越南盾營業收入,被認定的逃稅金額超過1.76億越南盾。

通報顯示,涉案人為H.T.T.,住大祿鄉,經營範圍為向當地及周邊地區的雜貨店供應啤酒和飲料。2025年至2026年3月期間,該經營戶的營業收入超過129億越南盾,但未依規定進行稅務申報。

2026年10月13日,經峴港市公安局刑事偵查機關負責人授權,大祿鄉公安負責人、調查員作出刑事立案決定,並對H.T.T.以逃稅罪立案起訴,適用《刑法》第200條第1款。該案由大祿鄉公安在核查中發現。

峴港市警方同時提醒生產經營的組織和個人嚴格遵守稅務規定,對故意隱瞞收入、不申報或使用欺騙手段逃稅的行為,將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