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胡志明市人民委員會副主席Bùi Xuân Cường剛剛簽署了第72號決定,頒佈了關於土地財務義務(稅費、土地使用費、土地租金等)的檔案週轉程序。
該決定自6月18日起生效。
根據該決定,有三種情況需要應用土地財務義務檔案週轉,包括:
首先,土地使用者在2024年土地法第159條第1款規定的土地價格表中,必須支付土地使用費、土地租金、土地使用目的轉換費的情況。
這種情況的週轉程序如下:自收到有權機關的土地交付、租賃決定或土地使用目的轉換決定之日起,土地管理機構或有土地登記職能的組織有責任將土地地塊的地政信息轉交給稅務機關。
根據地政信息轉交單,在收到完整檔案後的5個工作日內,稅務機關必須確定應支付的土地使用費、土地租金、減免的土地使用費金額,發佈土地使用費繳納通知、土地使用費減免決定(如有)併發送給土地使用者或轉交地政信息的機關。
土地使用費繳納通知同時發送給同級國家金庫。
如果檔案不完整,稅務機關必須通知轉交地政信息的機關、區縣人民委員會補充檔案。收到補充的完整檔案後,稅務機關必須在5個工作日內執行週轉程序。
土地使用者根據稅務機關的通知向國家預算繳納土地使用費。
對於有土地使用費的土地交付、一次性支付整個租賃期的土地租賃,在收取土地使用費、土地租金後,國家預算收入機關按照規定將預算收入信息轉交給稅務機關。
其次,土地使用者在2024年土地法第160條第1款規定的具體土地價格中,必須支付土地使用費、土地租金、土地使用目的轉換費的情況。
規定規定有權機關發佈具體土地價格決定的期限為190至250個工作日。
自收到具體土地價格決定和土地管理機構關於確定土地使用費、土地租金支付時間點的文件(如有補充支付)之日起,土地管理機構或有土地登記職能的組織有責任將地政信息轉交單轉交給稅務機關。
在7個工作日內,稅務機關必須確定應支付的土地使用費並執行相關週轉手續。
第三,在國家交付有土地使用費的土地、租賃土地且項目執行者自願為執行賠償、支持、重新安置任務的單位、組織預先支付賠償、支持、重新安置費用的情況下,週轉檔案以扣除賠償、支持、重新安置費用。
規定規定確定土地財務義務的週轉期限為37個工作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