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該法令包括9條,規定了其他可以免除或減少土地使用費和土地租金的情況,依據2024年土地法第157條第2款的規定(包括2025年土地租金減少的內容)。
關於免除或減少土地使用費,第230/2025/NĐ-CP號法令規定,在以下情況下,對分配的土地面積免除土地使用費:重新安置住房用地分配或根據政府總理關於調整和補充對象及貸款機制的決定,為洪澇地區居民點集群和線路的家庭和個人分配土地,以建設湄公河三角洲經常洪澇地區的居民點和住房。
為漁民村、水上居民、沼澤居民分配土地,使其遷移到規劃、計劃和經批准的項目中的重新安置點定居。
法令規定,對於依據2024年土地法第201條第2款規定的國防用地結合勞動生產、經濟建設活動的情況,每年減少30%的土地使用費,第102/2024/NĐ-CP號法令規定了土地法某些條款的詳細執行。
國防部長負責指派職能部門計算應減少的土地使用費金額,並記錄在國防部發送給其管理的單位和國有企業的財務義務通知中;指派職能部門指導根據第102/2024/NĐ-CP號法令和本法令的規定,向其管理的單位和國有企業收取和繳納土地使用費。
如果通過檢查,職能部門發現國防用地使用者未按照批准的用地方案使用土地,則必須按照規定退還已減少的土地使用費。
在必要時,為實施社會經濟政策、穩定宏觀經濟、支持生產經營發展、確保社會安全和解決年度經濟社會管理實踐中出現的問題,土地使用費的免除或減少按以下方式執行:根據權威部門頒佈的社會經濟發展計劃中的任務和解決方案或權威部門分配的任務,財政部向政府提交規定,依據本款規定免除或減少一年的土地使用費。
關於2025年土地租金的減少,法令規定,對於依據2024年土地法第4條規定的土地使用者,國家以每年支付土地租金的形式出租土地(包括有和沒有土地法律文件但根據規定需繳納2025年土地租金的情況,以及土地使用者正在使用土地但尚未完成土地文件的情況),減少2025年應繳納土地租金的30%。
此規定適用於土地使用者不屬於免除或減少土地租金對象或免除、減少期限已滿的情況,以及土地使用者正在根據土地法和其他相關法律規定減少土地租金的情況。
2025年土地租金的減少金額基於2025年應繳納的土地租金(如果有土地租金徵收通知),或根據土地租金法律規定計算(如果沒有土地租金徵收通知)。不對2025年之前的欠款和滯納金(如果有)進行減少。
如果土地使用者正在根據規定減少土地租金和/或根據土地租金法律規定扣除補償、場地清理費用,則減少金額基於應繳納土地租金(如果有)在根據法律規定減少和/或扣除後的金額(不包括根據第87/2025/NĐ-CP號法令規定的2024年減少的土地租金)。
在30天內,從根據規定決定減少2025年土地租金之日起;被國家出租土地以每年支付土地租金形式投資建設、經營工業園區、產業集群、出口加工區基礎設施的投資者(投資者)必須根據2024年土地法第202條第6款的規定,分配已出租土地面積的減少金額(按比例均勻分配給2024年土地法第202條第6款規定的對象)。
對於尚未出租的土地面積,投資者無需分配減少金額。
關於2025年土地租金減少的程序,土地使用者提交一份減少土地租金的申請(通過直接提交、郵寄、電子方式、在線公共服務門戶或其他法律規定的方式)給稅務機關或其他根據土地法和稅收管理法律規定的機構,從本法令生效之日起至2025年11月30日止。
對於2025年11月30日後提交申請的土地使用者,不適用本法令規定的2025年土地租金減少。
基於土地使用者提交的減少土地租金申請和2025年土地租金繳納通知(如果有);在收到申請後不超過30天內,權威機構或人員確定減少金額並頒佈減少決定,依據土地使用費、土地租金和稅收管理法律規定。
如果土地使用者已被權威機構或人員決定減少土地租金,但之後通過檢查、審計發現土地使用者不屬於減少對象,則土地使用者必須退還國家預算已減少的土地租金和滯納金,依據稅收管理法律規定。
滯納金計算時間從減少土地租金之時起至權威機構決定收回已減少金額之時止。
如果土地使用者已繳納2025年土地租金,但權威機構或人員確定和決定減少後產生多餘金額,則根據稅收管理和其他相關法律規定,將多餘金額抵扣後續期間或下一年的土地租金。
如果沒有後續繳納期間,則根據稅收管理和其他相關法律規定進行抵扣或退還多餘金額。
本法令自2025年8月19日起生效。如果本法令引用的法律文件被修改、補充或替換,則執行相應修改、補充或替換文件的規定。
同時,廢除第28/2012/NĐ-CP號法令第9條第1款đ點關於對使用殘疾人員工的生產經營單位免除或減少土地租金的優惠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