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會關於處理組織和個人在2024年《土地法》生效前發生的土地違法行為,以及為停滯項目紓困解困的特殊機制和政策的決議。
處理已獲發不符合規定證書的項目
該法令的顯著內容是指導處理已獲發不符合規定證書的項目。包括審查項目處理條件,審查項目與城鄉規劃法規定的規劃是否相符。
建設廳彙總條件評估結果,編制卷宗提交省級人民委員會審議決定,允許調整不符合規定的土地使用目的、使用期限。
對於調整土地使用目的和使用期限,農業與環境廳確定土地價格,並將信息傳送給稅務機關,以便在省級人民委員會發布允許調整土地使用目的的決定後,計算需補繳的土地使用費和土地租金。
該法令還規定了土地登記辦公室在發佈通知、整理、更新地籍檔案、土地數據庫、頒發新的土地使用權證書方面的責任。
土地使用者和土地附著物所有權人應當按照規定提交證書及變更登記申請。投資者按規定繳納土地使用費和土地租金。
該法令還規定了在證書不符合規定的情況下,調整土地使用目的為住宅用地時,確定土地價格、計算需補繳的土地使用費和土地租金的時點。
具體來說,如果在證書頒發時點用於計算土地使用費和土地租金的土地價格是根據相對於住宅用地的比例確定的,則現在適用該比例來計算土地使用費和土地租金。
如果已繳納的土地使用費和土地租金大於按先前證書頒發時點的住宅用地價格計算的金額,國家不退還差額。
對於項目中非調整為住宅用地的面積,若需調整土地交付、租賃決定、變更土地使用目的、調整詳細規劃,則土地價格確定、土地使用費和土地租金計算按照土地法、土地使用費和土地租金徵收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執行。
該法令自2026年6月7日起生效,直至第29號決議中關於為停滯項目紓困解困的特殊機制和政策規定失效為止。
對於已由主管機關根據第29號決議決定實施,但截至2031年5月1日尚未結束並繼續開展的項目,可繼續適用該規定。
如果在該法令生效後頒佈的法律文件中有更優惠或更有利的機制和政策,則由省級人民議會決定適用該機制和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