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共中央政治局於2026年8月22日頒佈第24號決議,要求發揮幹部黨員在新時期的先鋒、模範作用,鼓勵敢想、敢做、敢擔責。人民報10月19日刊發的評論文章指出,決議在激發為公共利益創新精神的同時,也要求劃清客觀風險、非故意失誤與故意違規之間的界限,並區分出於公共利益的改革創新與借創新之名合法化錯誤、腐敗、浪費、消極現象和利益集團行為。
文章提出,決議要求一致落實“授權監督執行—風險管理—以結果評估”機制,同時堅決處理利用改革創新謀取私利的行為。文章認為,保護敢想敢做的幹部不意味著保護其一切錯誤做法,接受創新風險也不等於接受腐敗和浪費;不能讓個人借“突破”“試點”“社會化”“為公事”之名掩蓋私利。
文章以兩起案件說明這一界限。在軍醫學院與越亞公司案件中,科研、創新和服務抗擊新冠疫情的名義被利用,背後是牟利違規行為。在白衣醫院案件中,一臺進口價約74億越南盾的Rosa機器人系統被以390億越南盾納入聯營合作,每例折舊費從400多萬越南盾升至約2300萬越南盾,數百名患者承擔額外費用,認定損失超過100億越南盾。
文章認為,判斷創新還是借創新謀私,不能只看結果成敗,還要看目標、動機、做法、產生的利益、透明度以及實施者面對檢查監督的態度。文章建議從提案階段就明確目標、依據、資源、風險、責任人和可能產生的利益,識別並控制利益衝突;提案者可獲授權主動推進,但不能同時擁有自我核驗權,審定、驗收和結果評估須足夠獨立。
文章還提出,創新應置於有邊界、有控制的空間內:允許試驗,但須明確目標、範圍、期限、評估標準和停止點,建立風險超閾值時的跟蹤預警機制,並在推廣前進行獨立評估。文章稱,這與第24號決議關於將分權、保護幹部與風險管理、問責和權力控制相結合的要求相符,檢查監督應從形式轉向實質,查明資金去向、資產定價、成本上升原因和受益對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