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同塔省公安廳10月18日向在工作場所安裝監控攝像頭的企業發出提醒:自8月19日起,企業使用技術手段收集員工個人數據,若未確保員工明確知曉相關措施,可能被處以最高7000萬越南盾罰款。公安部門指出,攝像頭和追蹤軟件在勞動管理中日益普遍,法律並不禁止企業使用,但涉及員工的數據處理須遵守個人數據保護規定。

這一提醒的依據是政府第330/2026/NĐ-CP號法令,該法令自2026年8月19日起生效,規定網絡安全和個人數據保護領域的行政處罰。法令第61條第2款c項明確,使用技術、技術措施收集員工個人數據而未確保員工明確知曉,包括在工作場所使用設備追蹤軟件、監控攝像頭或其他數據收集設備而未通知員工,對組織可處5000萬至7000萬越南盾罰款;個人實施同一行為的罰款為組織標準的一半,即2500萬至3500萬越南盾。

同塔省公安廳同時援引第91/2025/QH15號個人數據保護法,說明數據主體享有多項權利:知曉個人數據處理活動、同意或撤回同意、查看和修改數據、要求提供或刪除數據、限制處理、反對處理,以及提出投訴、控告、訴訟和要求賠償。公安部門強調,員工在裝有攝像頭或使用企業設備、軟件的環境中工作,並不意味著企業可以不經通知就收集和使用員工的所有相關數據。

公安部門建議各機關、企業、生產經營單位主動審查正在使用的攝像頭、追蹤軟件和技術設備,明確收集目的、數據範圍、處理方式、存儲期限和保護措施,並按規定向員工進行通知和信息提供。技術應用須目的正當、範圍適當,企業不僅應關注管理效率,也須重視保護員工隱私及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