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儲戶在定期存款尚未到期、又不想提前支取的情況下,可以將這筆存款用作銀行貸款的擔保資產。越南國家銀行第48/2018/TT-NHNN號通知第13條規定,定期存款可按照信貸機構的指引用作擔保資產,並須符合擔保交易相關法律規定。
不過,持有存摺並不等於當然獲得貸款。銀行會審核借款需求、還款能力、存款金額以及規定的信貸條件,貸款額度、利率和期限也可能因銀行而異。存款被用作擔保期間,儲戶提取或提前結清存款的權利可能依協議受到限制。
若借款人未正確履行還款義務,銀行有權依協議和法律規定處置擔保資產。相關建議提醒,儲戶在決定借款前應瞭解貸款條件、利率和還款期限,並權衡貸款利率與存款利率之間的差額,以免產生不必要的費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