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國會10月19日下午分組討論《刑法典》修訂草案,多名代表圍繞擴大免予刑事責任機制、增設暫緩追訴機制以及完善假冒商品相關罪名提出意見。討論集中在如何把人道政策與法律責任、權力監督結合起來。
胡志明市代表團代表武輝慶認為,免予刑事責任是體現法律人道性的重要制度,草案擴大了適用時點,並補充與和解、克服後果相關的依據,還設計了暫緩追究刑事責任的機制。他提到,草案允許在核實犯罪線索和起訴階段就考慮免予刑事責任,若規定明確,可減少不必要程序、減輕調查機關壓力並節省時間與費用。
武輝慶還指出,草案將部分情形從“可以免予”改為在滿足法定條件時“免予刑事責任”,條件是犯罪人自願賠償、克服後果且受害人自願和解並提出請求。但草案按行為性質和後果區分依據:過失造成健康、名譽、人格或財產損害且符合條件的,可免予刑事責任;過失致人死亡仍屬“可以免予”一類,以保留主管機關對特別嚴重後果的考量。他認為這要求制定具體、易操作的規定,確保各訴訟機關適用統一。
海防市代表團代表裴中成評價暫緩追究刑事責任是值得注意的立法思路,尤其針對遇到困難但仍在推進、仍有能力克服後果的經濟項目。他表示,若項目尚不具備克服條件就立即追訴,資產可能繼續貶值、資源停滯,給國家、企業和社會造成損失;在一定期限內暫緩,可為克服後果、保全資源創造條件。但他強調這不是免責機制,適用須與客觀原因、項目正在實施及有實際克服方案等嚴格條件掛鉤。
裴中成提到,草案排除腐敗情形,暫緩期限最長兩年,必要時可延長一次且不超過一年,這些安排需放在整體控制機制中審視。他建議審查暫緩追訴適用的罪名範圍,避免對性質和危險程度不同的行為規定過寬,目標是打通必要堵點,同時不削弱威懾力、不留下被利用的漏洞。
在假冒商品方面,討論材料指出,在沒有對應真品可比對或品牌價值影響規模判斷時,認定假冒商品和定量定罪的依據仍存困難。有意見提出以銷售額或商品成本為基礎,並結合賬簿、銀行交易和電子數據核實違規規模,使處理依據更貼近生產經營實際,同時保證法律依據清晰、減少適用中的隨意性。
海防市代表團代表範秋青建議嚴懲生產、銷售假藥行為,即使尚未對病人造成後果;同時要區分假藥與質量不達標藥品,不能僅憑檢驗不合格就自動認定為假藥,也不能對供應鏈中所有人都追究刑事責任。她認為,認定責任需查明產品本質、偏差原因以及每個人的行為和過錯,並與藥品法律規定保持一致。
胡志明市代表團代表阮範維莊在討論《刑事調查機關組織法》修訂草案時,建議明確司法活動中部分犯罪偵查管轄權轉移時的權力控制機制。她提出,當被舉報人屬於該調查機關或存在直接工作關係時,應具體規定調查機關的更換與分工,並確保檢察院從接收線索起就履行監督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