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建設部就社會住房購買資格作出明確答覆:已購買過社會住房的人,即使此後將房屋轉售,也不能再申請購買另一套社會住房。這一立場源於胡志明市一名居民的具體詢問,建設部在答覆中援引現行《住房法》條款予以說明。
提出詢問的是胡志明市居民蘇清懷(Tô Thanh Hoài)。據越南電視臺報道,她於2024年購買了一套面積32平方米的社會住房。到2026年,由於面積狹小、無法滿足五口之家的居住需要,她將這套住房轉售給開發商。她隨後詢問,自己是否還能在胡志明市申請購買其他社會住房項目,以及若現行法律不允許,是否有調整方向讓類似家庭得以安居。
建設部在答覆中引用2023年《住房法》第88條第6款和第7款。第6款規定,該法第76條所列第1、2、3、4、5、6、8、9、10類對象,每人只能購買或租購一套社會住房;第7類對象只能購買或租購一套社會住房或一套人民武裝力量住房。第7款則規定,上述對象在每一時點只能租住一套社會住房。
據此,建設部認定,蘇清懷既已購得社會住房,就不再獲得購買社會住房的支持。這一答覆意味著,現行規定以“是否曾購買”為判斷標準,轉售行為本身並不恢復申購資格。對於住房面積不足、家庭人口增加等實際困難,建設部的答覆未提及現行法律框架內的例外安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