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塔省公安廳10月18日向在工作場所安裝監控設備的企業發出提醒,指出企業使用攝像頭、追蹤軟件等技術手段收集勞動者個人數據時,必須確保勞動者明確知曉相關措施,否則可能面臨處罰。據該廳說明,自8月19日起,未按規定告知而使用技術手段收集勞動者個人數據的行為,最高可被罰款7000萬越南盾。
同塔省公安廳指出,生產經營活動中安裝監控攝像頭、使用設備管理軟件或其他技術工具,有助於企業保障安全、保護財產、管理運營並提高工作效率,法律並不禁止企業使用這些工具。但圖像、活動信息、位置等與勞動者相關的數據可能屬於個人數據,其收集和處理須遵守個人數據保護原則,其中包括透明和告知要求,讓勞動者明確知曉所採用的技術措施。
這一處罰依據政府第330/2026/NĐ-CP號法令,該法令自2026年8月19日起施行,規定網絡安全和個人數據保護領域的行政處罰。法令第61條第2款c項規定,採用技術、工程措施收集勞動者個人數據而未確保勞動者明確知曉的,處以5000萬至7000萬越南盾罰款,包括在工作場所使用設備追蹤軟件、監控攝像頭或其他數據收集設備而未通知勞動者的情形。若違規主體為組織,適用上述罰款幅度;個人實施同一行為的,罰款為組織的一半,即2500萬至3500萬越南盾。
同塔省公安廳同時說明,依據第91/2025/QH15號個人數據保護法,數據主體有權知道自己個人數據的處理活動,有權同意、不同意或撤回同意,查看、修改或要求修改數據,要求提供、刪除或限制數據處理,反對數據處理,並依法行使投訴、舉報、起訴和要求賠償等權利。該廳強調,勞動者在有攝像頭的環境中工作或使用企業設備、軟件,並不意味著企業當然可以不經通知收集、使用與勞動者有關的一切數據。
該廳建議各機關、企業、生產經營單位主動核查正在用於收集、處理勞動者個人數據的全部攝像頭系統、追蹤軟件和技術設備,技術應用須目的正當、範圍適當,並確保勞動者明確知曉。企業不僅要關注管理效率,也須重視保護勞動者的隱私及合法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