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最高人民法院法官會議第03/2026/NQ-HĐTP號決議自2026年10月15日起正式生效,為涉及定金協議糾紛的審理提供統一指引。該決議直接影響房地產市場中的購房者、賣地者以及土地使用權轉讓和房屋買賣交易的各方。
決議第5條擴大了可用於定金的財產範圍。除傳統現金外,交易方現可使用貴金屬、寶石,以及股票、債券和數字資產等其他有價物,前提是滿足法律規定的條件。
決議為非現金財產設定了三項核心標準:財產不屬於現行規定禁止轉讓或限制交易的範圍;能夠在實際上移交給收受定金一方持有、管理或控制;在訂立定金合同時能夠折算為具體金額。
決議同時明確,定金財產的價值可以高於、等於或低於所擔保義務的價值,除非另有專門規定約束。這一安排為大型房地產交易提供了更高靈活性,尤其當投資方現金流分散於其他經營渠道時。
以股票和債券作定金時,交付環節通常需通過凍結證券賬戶或在存管機構設立質押、保證金合同完成,市場波動也可能在正式買賣合同完成前降低股票實際價值。貴金屬和寶石的風險主要集中在質量鑑定和定價環節,若缺少權威鑑定證書或未明確損耗認定標準,在適用定金罰則或返還原物時容易產生爭議。
數字資產被視為此次規定中突破最大的部分,但法律審慎要求也最高。其價格波動快、具有匿名性,且存儲依賴冷錢包、私鑰等數字基礎設施,要求收受定金一方在定金期限內真正擁有對該資產的排他控制權。此外,將數字資產折算為越南盾需有明確參照依據,以避免合同因資產不符合越南法律流通條件而被宣告無效。
無論以現金還是其他財產約定定金,保障雙方權益的首要原則是合同須以書面形式訂立,條款儘可能透明。各方應詳細記載財產種類名稱、識別特徵、簽約時折算金額、具體交付方式(直接移交、凍結存管賬戶或移交管理密鑰),以及交易未成時的返還條件和方式。設定資產市場劇烈波動時的備用定價機制也被視為必要條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