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03/2026/NQ-HĐTP號決議自2026年10月15日起正式生效,為定金協議相關糾紛的審理提供統一指引。該決議直接影響房地產市場中的購房者、賣地者以及土地使用權轉讓、房屋買賣交易的各方。

決議第5條擴大了可用於定金的財產範圍。除現金外,交易方還可使用貴金屬、寶石,以及股票、債券和數字資產等有價值的物品,前提是滿足法律規定的條件。

對於非現金資產,決議設定三項核心標準:資產不屬於現行規定禁止轉讓或限制交易的範圍;能夠實際移交給接收定金一方持有、管理或控制;在訂立定金合同時能夠折算為具體金額。決議同時明確,定金資產的價值可以高於、等於或低於所擔保義務的價值,除非另有專門規定約束。

決議對以證券、貴金屬和數字資產作定金分別提出了操作層面的要求。證券需通過凍結證券賬戶或在託管機構設立質押、保證金合同等方式實現“持有”,且市場波動可能使股票在正式買賣合同完成前貶值;貴金屬和寶石的風險集中在質量鑑定與估值環節;數字資產則要求接收定金一方在定金期限內真正擁有排他控制權,並需有明確依據將數字資產折算為越南盾,以避免合同因資產不符合越南法律流通條件而被宣告無效。

決議強調,無論以現金還是其他資產達成協議,保護雙方權利的首要原則是合同以書面形式訂立且條款儘可能透明。各方應詳細記載資產種類名稱、識別特徵、簽約時折算成貨幣的價值、具體交付方式,以及交易不成時的返還條件和方式;同時應設立資產市場劇烈波動時的備用定價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