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6月13日下午,國會在會場第二次討論了關於修改、補充2013年憲法若干條款的國會決議草案。
在此之前,2013年憲法若干條款修改、補充草案委員會(草案委員會)已經就2013年憲法若干條款修改、補充決議草案向人民、各部門、各級和國會代表徵求意見,並進行了報告和解釋。
在討論和徵求意見過程中,有意見對允許指定人民委員會職務而不像往常那樣提交人民議會選舉表示擔憂。
關於人事指定的解釋,草案委員會表示,關於指定的規定只是“臨時性質的解決方案”。
這為在全國範圍內實施省、鄉級合併時及時完善和早日穩定2021-2026任期的人民議會、人民委員會組織機構提供了法律基礎,並同時結束了696個縣級單位的活動。
“指定僅適用於從現在到進行第十六屆國會代表和2026-2031任期各級人民議會代表的選舉。之後,人民議會和人民委員會的職務選舉將按照憲法和地方政府組織法的規定正常進行。”草案委員會明確指出。
這一內容已在決議草案的說明和解釋中得到了闡明和明確。因此,草案委員會請求保留決議草案中關於人民委員會指定的規定,以體現其作為過渡條款的性質,執行憲法,並僅適用於本次行政單位全面調整。
關於指定人事的進行,草案委員會繼續強調,人民議會、人民委員會的職務指定僅在2021-2026任期的剩餘時間內進行,並僅適用於2025年的行政單位調整。
此外,指定時的選擇、推薦人事工作仍將嚴格按照黨的規定進行,由有權管理幹部的黨委負責。
因此,為了簡化行政程序,草案委員會建議仍由省級人民議會常設機構這一有權機構負責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