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內市正起草一項關於重點鐵路項目特別機制的決議草案,擬允許市政府和項目業主在項目執行任務、投資主張或預可行性研究報告獲批之前,與戰略承包商簽署原則性合同。該機制旨在為提前開展必要工作創造條件,縮短準備時間,加快首都重點鐵路項目進度。草案依據《首都法》第9條制定,目前仍處於完善階段,將提交有權機關審議。

根據草案,提前簽署的原則性合同必須明確工作範圍和可確定的產出成果,並確保成果能夠被後續項目繼承。合同須規定成果、數據的所有權和使用權以及終止機制。草案特別指出,提前實施不得在未滿足法規和正式合同條件時,產生市政府的付款、預付款或財務承諾義務。

對於重點鐵路項目,草案擬採用交鑰匙合同形式,由河內市人民委員會批准項目執行任務,明確項目名稱、業主、初步規模、工作範圍、資金需求、資金來源、實施時間和管理組織形式。在此基礎上,業主完成戰略承包商選擇程序,再簽署交鑰匙、EPC、EC、EP等合同。承包商選擇擬採用簡化指定招標方式,條件是其符合招標法規定的合法資格要求。

草案對戰略承包商設定了約束責任,要求其承諾按進度和質量實施項目,全程參與合同執行,不得放棄或單方終止合同。承包商還須制定設計、施工、生產和技術轉讓方案,通過與有經驗的合作伙伴和專家合作,覆蓋其尚未參與過的項目內容。承包商及聯合體各成員須自行申報並承諾其實際能力、資源動員能力、同時實施的項目、受益所有人、關聯方和利益衝突情況,並對申報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若未按承諾進度完成項目,承包商須承擔項目未完成的責任、合同處罰、損害賠償及其他法律和合同責任。

關於節約成本,草案提出兩個方案供審議。方案一要求戰略承包商對地方鐵路項目降價至少15%,對國家鐵路項目降價至少10%。方案二建議承包商接受地方鐵路項目投資單價上限為每公里1.2億美元(不含兩用因素和增值稅),同時國家鐵路項目降價至少10%。這些是政策制定過程中的擬議方案,尚未成為已決定適用的規定。

草案還規定預付款管控措施,要求預付款轉入戰略承包商在河內商業銀行新開的專用賬戶,業主有權共同控制或凍結賬戶,銀行須定期報告。專用賬戶資金僅可用於合同對應工作,嚴禁挪用於其他項目或用於錯誤目的。承包商須制定預付款使用計劃,對正確使用負責,並按要求提供文件和憑證。對於交鑰匙合同,草案擬允許在項目執行任務獲批後支付預付款和合同款,同時依法進行支出控制。

河內城鐵管理委員會的執法總結報告指出,以往鐵路項目實施在投資程序、承包商選擇、交鑰匙合同、勘察設計、成本管理、徵地拆遷和資金動員等方面存在困難,且特別機制政策分散在多份文件中,難以統一獲取和適用。因此,制定該決議旨在繼續完善法律基礎,使城市主動組織重點鐵路項目實施,同時控制進度、質量、成本、安全和投資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