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國會10月20日下午審議《電力法》若干條款修訂補充草案。國會科技與環境委員會主任阮清海代表審查機構作報告,要求草案明確電價基於合理、合法成本、投資效率、風險程度和市場條件形成,絕不能把投資經營風險全部轉嫁給國家、購電方或用電戶。
工貿部長黎孟雄在呈文中表示,此次修法旨在制度化能源安全新主張,解決規劃、投資、投資者選擇、電價和電力市場等堵點,保障合理、公開、透明的電價,並推進分級管理和行政手續簡化。草案規定電價按市場機制形成、國家進行調控,並補充電力市場各競爭層級、擴大直接購電對象、增加停限電情形及支付和電能質量規定。
在電價機制方面,草案提出逐步取消不同客戶群體間的電價交叉補貼,明確部分電源類型的合同電價,並建立鼓勵可再生能源、新能源和儲能系統的電價機制。審查機構基本贊同電價反映成本、逐步取消交叉補貼和發展競爭性電力市場的原則,但指出草案要求合同電價“確保足額回收”成本、投資和合理利潤,可能被理解為國家對投資者財務結果的擔保。
阮清海還要求釐清取消電價交叉補貼與直接支持貧困戶、政策戶和經濟社會特別困難地區民眾的政策,明確對象、範圍和路線圖,確保資源公開透明,避免電價市場化影響國家需支持群體的用電可及性。對於電價未及時調整以保障宏觀經濟穩定和社會民生時國家補償合理成本的規定,審查機構要求明確來源、方式、確認時點和處理辦法,避免被理解為國家預算自動產生義務。
國會代表阮氏越娥在審議中表示,合理電價不能成為將投資經營全部風險和成本轉嫁給用電戶的機制。她贊同政府提出的居民用電峰谷電價建議,但認為需有路線圖,並公開和管控計量設備。草案新增的峰谷和平段零售電價規定目前僅適用於工業生產和大型經營客戶,尚未適用於家庭生活用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