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鎮最多配備2輛公務車

據此,法令補充規定鄉鎮級公務用車的一般工作服務,每鄉鎮最多使用2輛車的定額。

對於省級機關的公務用車,包括:省委、市委辦公室;省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團和人民委員會辦公室,省級人民委員會辦公室,定額根據各地情況確定。

具體來說,河內和胡志明市,每辦公室最多使用10輛車。如果省級辦公室下屬單位具有法人資格、公章、獨立賬戶且編制人數達到20人以上,則公務用車的數量將有特別規定。

對於面積小於5000平方公里的直轄市,定額為每辦公室5輛車。面積在5000至8000平方公里之間的省市,最多可增加1輛車;面積在8000至11000平方公里之間的,最多可增加2輛車;面積超過11000平方公里的,每增加3000平方公里,最多可增加1輛車。

如果直轄市有超過50%的鄉鎮級行政單位屬於山區、海島或社會經濟條件特別困難的地區名單,每辦公室最多可增加1輛車。

如果直轄市能夠自行平衡國家預算,每辦公室最多可增加1輛車。

對於屬於或直屬省委、市委的機關、單位的公務用車(除省委、市委辦公室、公立事業單位外),將根據編制人數有具體規定。

具體來說,編制人數達到20人的單位,每單位最多1輛車;編制人數在20至40人之間的單位,最多2輛車;編制人數在40至80人之間的單位,最多3輛車;編制人數在80至120人之間的單位,最多4輛車;編制人數超過120人的單位,每增加50人,最多可增加1輛車。

此外,各單位可根據直轄市的自然面積、預算平衡能力等標準增加公務用車數量。

法令還規定了省級部門、委員會、機構及同等機構、越南祖國陣線省級委員會;屬於或直屬省委、市委、省級人民委員會的公立事業單位,省級醫療衛生、教育培訓領域的公務用車使用定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