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會:每月失業補助為最近6個月平均繳納失業保險工資的60%

6月16日上午,以455/459代表贊成,國會通過了就業法(修訂版)。

值得注意的是,剛通過的法律規定,每月失業補助金額為失業前最近6個月繳納失業保險的平均月工資的60%。

同時,這一補助金額最高不超過政府公佈的失業前最後一個月繳納失業保險所在地區月最低工資的5倍。

失業補助的享受時間根據繳納失業保險的月數計算,每繳納滿12個月至36個月,可享受3個月的失業補助,之後每多繳納12個月,可多享受1個月的失業補助,但失業補助的最長享受時間為12個月。

失業補助的享受時間為提交完整失業補助申請文件後的第11個工作日。

正在享受失業補助的勞動者,根據醫療保險法的規定,享受醫療保險待遇,包括根據本法規定暫停享受失業補助的時間。

同時,正在享受失業補助的人員,由社會保險機構從失業保險基金中繳納醫療保險。

在國會表決前,國會文化社會委員會主任阮德榮解釋說,關於每月失業補助金額,有意見建議將每月失業補助金額提高到至少65%,並允許政府在經濟危機、大規模疫情等情況下調整至最高75%。

有意見建議將補助金額提高到70%,但不超過地區最低工資的5倍,且每繳納6個月失業保險,可多享受1個月的失業補助,但最長不超過12個月。

國會常務委員會已指示審查,並發現失業保險基金近年來的結餘主要是從前一階段積累的,因為每年都得到國家預算的支持。

當時,受益對象較少。但從2020年至今,失業保險的年收入和支出是平衡的。

阮德榮表示,根據成功實施失業保險或就業保險政策的國家(加拿大、韓國、日本、泰國等)的經驗和國際失業保險標準,失業補助金額不少於之前收入的45%,或不少於規定的最低工資的45%,或不少於普通勞動者的工資——但不低於基本最低生活水平。

失業補助的最短享受時間為12周(3個月)。此外,勞動法規定了僱主在支付解僱補助金給已連續工作滿12個月及以上的勞動者的責任,以及支付失業補助金給已為自己連續工作12個月及以上的勞動者的責任,但至少應等於2個月的工資(最低為工資的200%)。

因此,享受金額為繳納失業保險的3個月平均月工資的60%,與國際慣例和現行規定下勞動者失業時獲得的補助金額相對符合。

這一金額確保勞動者減少困難,穩定失業期間的生活,直至找到新工作;符合繳納-享受原則和失業保險基金的收支平衡能力。